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5月12日 星期天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國資管理缺頂層設計專家建議納入全國人大監管

  • 發佈時間:2014-09-27 11:1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國資管理缺頂層設計 專家建議納入全國人大監管

  近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負責人透露,中央將成立自然資源統一管理機構,對自然資源進行保護、利用。

  有專家認為,這是啟動新一輪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信號。

  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産管理體制”。該採取何種國資監管模式引發了爭議。

  缺乏頂層設計

  9月20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副組長楊偉民在“2014年中青年改革開放論壇”上作出表示:“今後要建立一個由統一部門履行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工作機制,具體的建設路徑仍在研究和討論過程中。”

  這一表述,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有媒體將此解讀為,中央將成立自然資源國資委。

  有專家認為,這是啟動新一輪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信號。此次,中央官員的表態是延續了十八大上的相關決議。

  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産管理體制”。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聚集形成了巨大的國有資産和國有財富。但是,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卻相對滯後。

  國有資産法草案起草組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介紹,我國國有資産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産、國有金融資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包括故宮、泰山等文化歷史遺産)、資源性國有資産。

  自2009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企業國有資産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産(以下稱“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微網志)教授是國有資産法起草小組的專家顧問之一。

  劉紀鵬教授表示:“國有資産法起草過程中,是制定‘大國資法’還是‘小國資法’曾引發爭議。”

  所謂“大國資法”是包括經營性、行政事業性以及資源性等廣義上的國有資産等都在內,“小國有資産法”則僅僅調整經營性國有資産。

  最終,《企業國有資産法》選擇了“小國有資産法,沒有涵蓋廣義的國有資産,而是把其適用範圍限定於狹義的國有資産上。

  李曙光教授認為,現在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缺乏頂層設計,這導致了一系列問題出現。由於缺少法律規範,國有企業之外的很多國有資産沒有清産核資,權利義務不匹配,出資人、經營人和監管人的定位不清晰。

  “以礦山、森林等資源性國有資産為例,現在是國有資産地方所有,但是省、市、縣哪一級地方政府呢?法律沒有明確,導致代理鏈條混亂。”李曙光説。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 李曙光建議,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需要的頂層設計,要在法治框架下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

  模式之爭

  2003年成立的國資委管理的只是經營性國有資産的一部分。

  劉紀鵬教授曾撰文分析,目前,除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約120家中央國有企業外,尚有中央80多個部委的6000多家國有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國有資産,以及中央所屬的金融類資産不在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之內。

  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對這些游離在外的經營性國有資産,該採取何種國資監管模式引發了爭議。

  李曙光教授建議,在法治框架下先行完善成立四大國資委:第一就是2003年已經建立的企業國資委;第二是金融國資委;第三是資源國資委;第四是行政事業及文化遺産國資委。然後把各國有資産納入到統一的國資管理體系,實現國資國企改革的終極目標。

  他認為,由於《企業國有資産法》只針對經營性資産中的國有企業。對於其他國有資産沒有專門的立法規範。

  國有金融資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資源性國有資産分屬多個部門管理。國有金融資産主要由財政部管理,資源性國有資産中的土地、礦山由國土資源部管理,故宮、泰山等文化歷史遺産等國有資産由文化部門管理。

  李曙光認為,當前,國有資産管理體系存在著九龍治水,管理混亂的問題。

  比如,金融國有資産的實際出資人多頭而不統一的問題。中央層面財政部和匯金公司是主要的中央金融國有資産出資人,地方金融國有資産出資人狀況更加混亂,管理模式不一。

  此前,有關部門曾經調研建立,國有金融和文化資産方面的管理機構。

  2012年兩會期間,時任財政部部長的謝旭人表示,組建“金融國資委”一事,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在進一步調查研究過程中。2012年6月18日,全國首家省級國有文化資産監管機構——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文資辦”)正式掛牌成立。

  對於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模式,劉紀鵬教授主張,建立監管統一齣資多元的國資體系。

  他認為,當前探討“金融國資委”,貌似只邁出了一步,但其後必將是資源、文化等多個國資委的涌現,會讓國資委重新陷入多頭管理的窘境。因此,我們必須堅持監管統一、出資多元的國資改革思路,才能真正推進國資監管改革的深化。

  劉紀鵬教授建議,將國有資産分為公益性和營利性兩大類。公益性國有資産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和接受公共補貼的企業,履行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充當社會公共物品提供方的角色。營利性國有資産是指按照市場經濟商業原則運營,主要受民商事法律調整。他認為,建立“全口徑、全覆蓋”的統一國資監管體系,才是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方向。

  李曙光教授強調,成立四大國資委的目的,並不是多設機構強化行政化管理,而是在以《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法》等為代表的法治框架下推動國資國企的戰略性調整與改革,厘清各産權關係,明確出資人職責,提高改革效率。

  將國資納入到全國人大監管

  如何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産監管體系,是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中的重要問題。

  李曙光教授建議,國資國企改革應納入到人民代表大會監管之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專門行使監管國有資産的職責。

  據參與《企業國有資産法》起草工作的專家介紹,該法制定過程中,是否將國有資産納入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管就曾引起討論。

  《物權法》第45條和《企業國有資産法》第6條都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産,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産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李曙光教授認為:“在此種模式下,國資委定位不明確,既是出資人又當監管者,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

  按照我國現行的《憲法》,一切權利屬於人民,而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此,真正的國有資産股東代表應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財産所有權。

  從理論上來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託國務院行使國有財産的所有權。國務院理應就國有財産所有權的行使向全國人大負責和報告。

  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第七章特別規定,國有資産監督由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政府審計機關、社會公眾監督等構成。這實際上是為強化人民代表大會職能,明確委託人、出資人地位提供了注解。

  李曙光教授建議, 新設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作為人大常設的專門委員會,在此種模式之下,國有資産委員會具體行使全民委託人的監督職能。國資委應當定期向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報告國資運營情況。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國資總量、各行業分佈狀況、資産運營情況、人事任命情況。如果國資委行為可能損害全民利益,則有權變更國資委所做決定。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