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訴財政部授權鐵總調價違法 財政部否認授權
- 發佈時間:2014-09-24 06:40: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狀告國家鐵路局關於公開調漲退票手續費相關資訊的答覆違法並獲一審法院支援後,律師董正偉又將財政部告上了法庭。此次,他狀告的是財政部支援中國鐵路總公司調漲退票費20%,且拒公開鐵路公益性運輸財政補貼金額和虧損數據資訊的行為。
昨日上午,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未當庭宣判。
案件背景
律師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對結果“不滿意”
2013年8月26日,中國鐵路總公司(下稱鐵總)發佈消息,稱自當年9月1日起,鐵路部門實行新的退票和改簽辦法,並實施梯次退票方案。根據方案,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的退票費,原規定則是5%。
董正偉認為鐵總無權擅自調漲退票費,並向國家發改委舉報鐵路列車票價的問題。去年12月,他向國家發改委提交申請,要求公開調整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律依據等相關資訊。今年1月,國家發改委作出答覆稱,中國鐵路總公司調價來源於財政部的授權,發改委沒有調價的職責、沒有參與調價,該資訊不屬於發改委資訊公開範圍。
今年2月8日,董正偉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向財政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所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有兩項,一是申請公開“2012-2013年度財政資金補貼鐵路公益性運輸金額數據資訊及依據和鐵路公益性運輸虧損數據資訊”,二是申請公開“鐵路總公司調漲火車票退票費20%的財政部授權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據”。
董正偉介紹,2014年5月15日,他收到了財政部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該告知書對他提出申請公開的兩點均作了回復。
對於申請一,告知書稱,按照《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的要求,財政部正在積極研究鐵路公益性運輸補貼的性質、定義、範圍、水準、方式及核算方法等,相關資訊目前無法提供。
對於申請二,告知書稱,《價格法》第6條規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18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13〕47號)中“(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精神,財政部在《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章程〉的通知》(財建[2013]76號)文件中依法明確提出,中國鐵路總公司的主要許可權包括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確定運價水準,管理鐵路雜費項目和標準。
但對於這兩條答覆,董正偉都表示不滿意,遂將財政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財政部授權鐵總調漲火車票退票費的行為違法,並重新做出資訊公開答覆行為,公開退票費成本依據等資訊。
昨日開庭時,除了原告董正偉和被告財政部代理人出庭外,鐵路總公司代理人作為第三人出席了庭審。
爭論焦點一
財政部是否應該公開財政補貼、虧損等資訊?
董正偉認為,財政部的資訊公開答覆第一條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監督權。“鐵路每年運輸至少在上億人次的大學生,以及涉農物資和傷殘軍人等,國家財政每年都為此撥款補貼,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被告以正在研究鐵路公益運輸性質等為由拒絕公開2012-2013年度兩年的鐵路公益運輸財政補貼資金數據資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董正偉稱,財政部回復稱“正在積極研究”,僅是指尚未形成或者尚未發生的行政資訊,而鐵路公益性運輸是客觀存在已經發生的事實,財政補貼資金也是客觀存在已經發生的事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4年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中明確要求,政府預算和決算要全部公開到支出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和決算要公開到具體項目。
庭審中,財政部的代理人答辯稱,財政補貼、公益運輸及虧損資訊,已明確告知原告該資訊不存在。至於調整票價依據的要求,財建2013(76)號文已提供並將獲取渠道告知被告。該單位沒有對原告請求公開的相關資訊進行過統計。此外,在法律上不存在鐵路公益運輸這個概念,也沒有相應的機制運作。
爭論焦點二
財政部是否有權授權鐵總調漲退票費?
針對財政部對董正偉的公開答覆第二條,董正偉認為,財政部對“鐵路總公司調漲火車票退票費20%的財政部授權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據”的資訊公開答覆存在嚴重違法問題,且遺漏了對“成本依據”的公開答覆。
董正偉表示,財政部引用《價格法》第6條和18條來解釋授權鐵路總公司確定運價水準、管理鐵路雜費項目和標準十分荒唐,嚴重違反《鐵路法》、《價格法》和《反壟斷法》規定。
首先,財政部不是價格主管機關,無權管理價格或者作出價格授權或管理價格。“依據《價格法》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價格主管機構。而財政部僅僅是作為國有資産出資人代表出現在鐵路總公司中,也就是説,財政部是作為鐵路總公司的國有獨資股東代表身份。財政部圍繞鐵路總公司的相關行為,具有企業投資人行為性質。”因此,董正偉認為,財政部就政府定價或者價格問題所做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董正偉認為,財政部引用《價格法》相關規定作為鐵路總公司調漲火車票退票費20%的法律依據明顯錯誤。董正偉稱,據《價格法》第18條、第6條和《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13〕47號)中明確規定的“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可以證明鐵路火車票和運雜費價格屬於政府定價項目範疇。
董正偉還補充稱,《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原則同意鐵總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國務院又下發《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國家鐵路局權力清單中列明“鐵路旅客、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行政審批等火車票政府定價權,明確排除了鐵總制定鐵路火車票價格和運雜費的許可權。
財政部代理人表示,關於20%退票費的問題,該文件不是財政部對鐵路總公司的授權文件,財政部與鐵總是出資人和企業間的關係,給原告的告知書所提供的文件只是供原告參考。76號文是由國務院審批後印發的公司內部文件。鐵總的代理人則表示,公司調整退票費行為是經過國務院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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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國家鐵路局一審勝訴 國家鐵路局已提起上訴
北京青年報記者昨天了解到,國家鐵路局因不公開退票費相關資訊的案件有了新的進展,此前法院一審判決國家鐵路局敗訴,而國家鐵路局已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今年4月,因不滿國鐵局拒絕公開調漲火車票退票費過程中的政府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等,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國家鐵路局的答覆違法,並判令其公開相關資訊。8月27日,法院認為,國鐵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其拒絕公開調漲火車票退票費政府定價資訊的行為違法,要求其撤銷原答覆,重新做出答覆行為。
據媒體報道,國鐵局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其“應當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屬事實錯誤,且一審法院認定其“答覆時未載明法律依據,應視為適用法律錯誤”缺乏法律依據。其認定自己對原鐵道部的“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無權行使相關職責,且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只是暫列在國鐵局名下,並非由其審批等。
國鐵局還提出,本案發生在鐵路行業實施政企分開改革進程中,法院裁判應充分考量和查明改革推進過程中有關權力歸屬的事實狀態。對於諸多關鍵問題,法院“應向相關各方充分調查後再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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