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回應退票費之爭 稱未被明確為鐵路主管部門
- 發佈時間:2014-09-22 11:07:00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鐵路局稱未被明確為鐵路主管部門
其上訴狀認為應依據三定方案確定其職責
□本報記者余瀛波
國家鐵路局難道不是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看到國家鐵路局上訴狀後,董正偉大為不解。
9月19日,一審勝訴的原告董正偉收到了北京一中院寄來的被告上訴狀。該上訴狀明確表示:改革後新組建的國家鐵路局未被明確為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依照職權法定原則,國家鐵路局無權行使原鐵道部對運雜費的審批職責。國家鐵路局訴請北京高院撤銷一審判決。
從上訴狀披露的一些事實和觀點看,國家鐵路局對於職責許可權似有隱情。
職責之爭
因中國鐵路總公司上調火車票退票費,董正偉於今年2月24日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資訊公開,請求其公開與調價相關的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等資訊。對此,國家鐵路局答覆函稱,根據其職責,董正偉的申請不屬於其資訊公開事項。
今年4月,北京律師董正偉因不服國家鐵路局的答覆,將國家鐵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國家鐵路局公開資訊。
8月27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國家鐵路局敗訴。法院認為,國家鐵路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其拒絕公開調漲火車票退票費政府定價資訊的行為違法,要求其針對董正偉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重新予以答覆。
庭審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董正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即“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是否屬於國家鐵路局的公開範圍。(本報3月24日曾報道)
董正偉認為,今年3月份發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中,“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職責,明確列在國家鐵路局行政審批事項。
一審法院採納了董正偉的觀點。並且進一步指出,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撤銷原鐵道部,新設立的國家鐵路局承接了原鐵道部的部分行政職責。國家鐵路局應當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
三定方案
董正偉給《法制日報》記者發來了國家鐵路總局的上訴狀。該上訴狀明確表示,一審法院依據上述國務院審批清單斷定國家鐵路局有權審批退票費,“依據不充分”。
國家鐵路局認為“三定方案”是確定該部門職責的法定依據。而“三定方案”確定的國家鐵路局五項職責中,沒有“鐵路客貨運雜費審批職責”。
相反,國家鐵路局認為另一份文件清楚表明瞭有權行使上述職責的部門。2013年3月20日,財政部發佈了《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章程〉的通知》(財建〔2013〕76號),其中明確:根據《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13〕47號)的精神,中國鐵路總公司的主要許可權包括“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確定運價水準。管理鐵路雜費項目和標準”。
國家鐵路局在上訴狀中強調,這份通知“清楚表明瞭有權行使該許可權的部門。”
另有隱情
早在今年3月24日,本報就曾以《火車退票費審批權去留成謎 國家鐵路局稱暫列名下尚未定論》為題對此進行報道。
當時,記者通過對今年2月各部門曬出的權力清單進行對比,發現國家鐵路局存在兩個版本的權力清單:一個是國家鐵路局公佈的,一個是國家審改辦公佈的,且兩個版本表述有差異。
其中,在國家鐵路局公佈的權力清單中,“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等行政審批事項,被註明為是“暫列”在國家鐵路局名下的行政審批項目。説明中還明確表示其歸屬問題待研究確定,目前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而國務院審改辦公佈的國家鐵路局審批清單中,沒有特殊註明。
就此,國家鐵路局新聞發言人趙果情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曾表示,對暫列國家鐵路局名下的行政審批事項,國家鐵路局已提出初步意見建議,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履行相關程式,待研究確定後會按國務院要求公開最終結果。
這次國家鐵路局的上訴狀又一次強調,“本案發生在鐵路行業實施政企改革進程中,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行政職責,該職責的行使狀況、行使依據以及暫列審批項目的真實含義等關鍵問題,應向相關各方充分調查後再予以確認。”
從這段表述看,國家鐵路局似有隱情。
本報北京9月21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