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徵收補償,女兒狀告老父敗訴
- 發佈時間:2014-09-23 05:29:25 來源:文匯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錢老伯承租的大田路房屋在2013年被列入徵收範圍,被徵收時該房屋內共有5個人的戶籍,但不屬於居住困難戶。錢老伯簽訂徵收協議後,小女兒和外孫女認為她們母女作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應當按每人1/5分得補償款,因雙方協商不成,小女兒和外孫女將錢老伯告到法院。
經審理查明,錢老伯的小女兒婚後搬出大田路房屋,戶籍亦曾遷出,後於2006年再次遷回該房屋,外孫女出生時將戶籍報入該房屋,讀小學時曾居住過,雙方沒有對遷入戶籍有過任何約定或協議。考慮到未成年人應跟隨父母居住,錢老伯出於讀書便利的考慮接納外孫女年幼時的生活,係親屬間提供生活上便利,並非承認外孫女享有在該房屋的居住權,並且小女兒和外孫女一家曾享受過2次福利分房待遇,法院認定小女兒和外孫女不符合公房同住人的資格,駁回了她們的訴求,保護了錢老伯作為老年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法官説法
老人與子女、孫輩因徵收補償利益分割而對簿公堂的現象不斷涌現,該類案件主要有以下原因:
政策變動。根據現行徵收補償政策,徵收房屋如未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徵收補償款數額不會因戶籍人口數的增加而增加,原先希望通過遷入戶籍來獲取額外利益的親屬違背當初約定,希望從房屋補償款中分得一塊利益,導致承租人、實際居住人的利益受損,致使親屬之間矛盾突出。
戶籍人員關係複雜。徵收地塊記憶體在不少響應政策支內、支邊的人員因退休回滬投靠親屬而遷入戶籍,外地、外區親屬的子女因上學需要遷入戶籍實際未居住等情況。徵收時部分人員難以抵抗巨大利益的誘惑,要求按照同住人的標準均等分割徵收補償款項。
家庭協議、人民調解協議易受質疑。因涉及人員眾多,協議存在代為簽字、代表簽字、事後簽字等現象,如有一方當事人不予認可或反悔,具體的分割難以繼續。
同住人理解有異。徵收補償安置中,符合同住人條件才能分割徵收補償利益,根據現行徵收補償政策,房屋徵收部門不再進行同住人的認定,當事人因對政策理解不同而産生矛盾,並希望通過判決解決爭議,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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