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遺囑中,再婚老伴分得遺産
- 發佈時間:2014-09-23 05:29:26 來源:文匯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孫某與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前妻過世後他與李某再婚,未生育子女。2000年,孫某家族原有的私房落實政策發還,孫某取得房屋産權。2003年,孫某留下遺囑,過世後其名下房屋由其兒子、孫子和女兒三人繼承。2010年孫某去世。孫某子女與繼母李某就遺産處分發生爭議訴訟。
審理查明,該房屋係私房發還性質,應為孫某婚前個人財産,同時遺囑中孫某對其名下財産的處分屬真實意願。李某作為孫某的老年配偶,雖有固定養老金收入,但無法滿足李某今後的生活和醫療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法院認定遺産中應為李某留有必要的份額,並從生活便利角度判決三位遺囑繼承人支付適當折價款給李某。
■法官説法
處理再婚老人因一方去世而與繼子女發生繼承糾紛的案件,有兩個法條相當關鍵: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産,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也規定,“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遺産份額。”
根據上述法條,老人未留有遺囑時,爭議雙方對於遺産是否為再婚夫妻共同財産常存在較大分歧。審理中發現,因老人再婚時財産相對獨立,主要財産如房屋等通常為婚前個人財産,一方去世後如適用法定繼承,可能對另一方之後的居住及生活保障産生影響,對此可以結合再婚配偶的生活來源、收入狀況、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等情形對再婚配偶利益予以保護;
老人留有遺囑時,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産的處理通常比較順利,但同時存在被繼承人將自己所有財産贈與子女的情況,導致再婚老年配偶“凈身出戶”,晚年生活無所保障。法院可對此類沒有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作出適當調整,以維護和保障再婚老年配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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