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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機構非法集資 業務員難逃牢獄之災

  • 發佈時間:2014-09-19 05:34:23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民間借貸的繁盛,大量各類投資理財公司以及最近流行的P2P、眾籌等網際網路金融形態的民間借貸平臺紛紛興起。無論是何種形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和變相搞資金池是不能觸及的底線。然而,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再加之逐利的天性,很多民間借貸仲介的經營者已經在紅線的邊緣或者已經越過紅線,資金缺口一旦爆發,難逃牢獄之災,害人又害己。

  案例:

  吳某與張某曾經為多年的戰友,兩人感情深厚,相互信任。張某經商,為擴大生産經營規模繼續資金,遂請吳某幫忙借錢。吳某交際廣泛,人緣頗好,通過自己名下的投資理財公司,很快以三分五的利息幫張某向公眾借款1.8億元。然而,萬萬令吳某沒有料到的是,拿到錢後的張某突然消失,款項也不知去向。最終吳某被刑拘,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某無期徒刑,二審改判15年。而吳某名下投資理財公司的數名業務員,也因共同犯罪面臨牢獄之災。

  和奇律師事務所點評:

  我們天天都在説非法集資,到底非法集資是怎麼表現的?其實刑法上並沒有非法集資罪這樣的罪名,但是因非法集資而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佔罪、騙取貸款罪等。平常我們接觸最多的就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於集資詐騙罪,它的表現形式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卷款潛逃,揮霍高消費,未按照約定使用等情形;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表現形式有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務等形式還本付息或給予彙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在現實中,不少投資理財公司紛紛以高薪招徠人才,並許以高額提成。這些公司業務員,很多都是剛剛畢業、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受高額提成誘惑替公司招攬資金,觸碰非法集資紅線卻毫不知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投資公司的業務員,在明知或應當知道投資公司以高息回報誘惑為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會公眾存款,仍然為了獲得高額提成回報為公司非法集資提供幫助,依法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實業務員明知某投資公司無支付能力,或明知有關責任人員可能攜款潛逃,仍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則構成集資詐騙罪,依照《刑法》第192條的規定,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律師特別提醒投資理財機構從業人員,增強法律意識、莫做非法集資幫兇,以免十年寒窗最終換來冰冷鐵窗。

  本報記者 張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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