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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在反壟斷法面前所有企業一律平等

  • 發佈時間:2014-08-19 07:37: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寧迪 杜佳凱 侯敏  責任編輯:姚慧婷

  汽車行業反壟斷調查的第一張罰單貼在了寶馬經銷商的身上。

  8月13日,湖北省物價局在一場名為“規範汽車銷售中的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會”上,通報了武漢4家寶馬4S店協商統一收取PDI檢測(即汽車出廠前檢測)費用的違法行為,並對4家寶馬經銷商給予了總金額162.67萬元的罰款。

  162.67萬元的罰款,意味著相關執法機構對汽車行業的反壟斷調查已經進入到處罰階段。與此同時,質疑的聲音也出現在媒體上。有媒體報道稱,中國歐盟商會認為,中國使用強硬的手段對待外企,似乎有不公平的嫌疑。

  今天上午,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在發佈會上回應説,查處壟斷行為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實施6年來,接受反壟斷調查的企業既有中國本土企業,也有外國企業。在反壟斷法面前,所有企業一律平等,不存在排外情況。

  據了解,除了汽車行業,有關執法機構對微軟和高通兩家公司的調查仍在進行中。為何近期執法機構會頻頻查處反壟斷案件?有專家認為,近期集中出現的反壟斷案件調查,既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在反壟斷調查風暴刮過之後,對待外資品牌要從過去的“超國民待遇”走向“公平競爭”的常態。

  被調查企業可能涉嫌哪些壟斷行為

  有報道稱,8月4日,國家發改委反壟斷調查小組“突降”賓士公司上海辦事處,調取了電腦裏的數據資料,並約談多名高管。隨後,奧迪、克萊斯勒等品牌所屬企業也被爆出正在接受反壟斷調查。

  8月6日,國家發改委秘書長李樸民介紹説,該部門對汽車及配件的調查始於2011年年底。在廣泛徵求相關企業、行業協會、專家和律師意見後,國家發改委對嚴重違反反壟斷法的一些汽車整車、零配件生産企業和經銷商進行了調查,並將根據違法情況依法作出處理,目的就是維護汽車市場的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就在調查結果將公佈時,一些涉事企業用下調價格等行動做出“回應”:梅賽德斯-賓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7月1日下調售後維修保養價格後,又宣佈從9月1日起調整部分維修配件的價格,平均降幅達15%;奧迪在早前下調了原裝備件價格、大幅降低“零整比”之後,又在8月13日認可確有違規行為。

  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總經理張丕傑表示,該公司已採取措施,停止了違規做法。公司將誠懇接受國家相關部門對此事的處理,並進一步加強對區域銷售服務業務的規範和管理,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志松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剖析了近期一系列反壟斷案件的特徵。他説,從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四類壟斷行為——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來看,近期涉及反壟斷調查的外資企業——微軟、高通、賓士和奧迪等,主要有使用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嫌。其中,如微軟、高通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汽車企業則兩類均佔。

  根據反壟斷法中對違法企業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企業的做法是為了爭取得到寬大處理。”鄧志松表示,反壟斷執法機構在確定罰款數額時,具體的處罰情況還要看各企業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在他看來,與以往的反壟斷調查案件相比,汽車業反壟斷調查的過程之所以複雜漫長,是因為其牽扯到的産業鏈條上的環節太多,不僅有廠商、經銷商,還有12家生産零配件的日企。

  “雖然涉事環節較多,但對於涉嫌壟斷協議的調查,只要拿到協議文件等確鑿的證據併發現企業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造成消費者利益受損,企業就幾乎沒有可抗辯的空間。從以往的案件處罰情況看,壟斷協議中同行間的橫向壟斷協議,處罰最嚴重,12家生産零配件的廠家就涉嫌橫向壟斷協議。”鄧志松進一步指出,對於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來説,根據合理原則,即使從事壟斷行為,也要看其壟斷行為是否有合理正當的理由。

  鄧志松表示,相比汽車行業,在違法行為的定性上,對微軟、高通兩大公司的定性並不簡單。“被調查企業可以提出證據進行抗辯,反壟斷執法機構要做出綜合的判斷,判斷其抗辯是否有理。”

  記者近日向微軟公司詢問其被調查事宜時,微軟公司回應説,該企業嚴格遵守中國相關法律,嚴肅對待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相關問題。

  反壟斷執法未來會更加頻繁

  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正式實施,為何在該法實施的第6個年頭,出現多個行業同時被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情況?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晨穎認為,執法機構對多家企業的反壟斷調查事件有先有後,有的從數年前就開始,只是公佈調查的時間集中在一起,給外界的感覺是大量密集,這其實有一定的偶然性。2008年以前,我國也對涉嫌壟斷的市場行為進行過調查,只不過那時依據的是《價格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我國的反壟斷執法正處在6年以來的高峰期,因為反壟斷法的使用涉及許多專業性問題,複雜程度高。從執法來説,必然有一個探索成熟的過程,無論是執法人員的經驗,還是對壟斷行為的發現、調查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鄧志松認為,在接下來的5~10年裏,反壟斷執法的腳步會進一步加快,執法越來越頻繁、密集將成為常態。與之同步的是,企業和消費者會對反壟斷法越來越熟知,更加懂得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此次密集調查引發的爭議,在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戴龍看來可以理解。他説,從發達國家的執法情況看,反壟斷機構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由於各國反壟斷法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執法理念、執法機構的差異,往往會導致對同樣的違法行為做出不同的價值判斷,甚至會出現不同程度的處罰,從而引發爭議,這種現象在國際上也十分常見。

  “對跨國企業的反壟斷調查並不意味著是向外企‘開火’”,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汽車行業壟斷行為的關聯性高,並不是一家企業存在問題,集中統一調查處罰也是為了提高執法效率,但以後有不合理的市場行為零星出現時,執法機構還是要儘早處理。

  “在反壟斷執法中,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我們都是用一把尺子來衡量,那就是要嚴格依照法規的要求。有聲音認為我們偏袒國有企業,對外資企業苛刻,但如果翻看過去的案例,就能清晰地找到我們對本國白酒行業、通信行業以及煙草行業都進行過反壟斷調查。”白明説。

  8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發佈了對兩起反壟斷典型案例的處理結果,分別為授權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查處的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實施壟斷行為案和內蒙古自治區煙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並依法對兩家企業做出了經濟處罰。

  “所有的企業都在一個大池子裏,都要遵守同樣的市場規則。” 在白明看來,我國反壟斷三大執法機構——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好比反壟斷的“三駕馬車”,正在用反壟斷法把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拉回到同一條起跑線上。

  “實施反壟斷並不意味著我們擠壓外資在華的發展空間,但像以前那樣給予外企‘超國民待遇’的情況確實需要扭轉了。”在白明看來,洋品牌獲得市場溢價本無可厚非,但靠壟斷獲得超額溢價,間接讓其他企業進行非正常折價,並不是公平競爭的體現。

  “公平既是對洋品牌的保護,也是對民族品牌的保護。讓公平競爭成為一種常態,無論外資、內資都要受到約束,進一步規範市場,形成更公平的競爭環境。”白明説。

  白明認為,此次反壟斷風暴過後,一些行業的市場格局勢必會産生變化和調整,但會是健康良性的變化。“一些企業應通過提高品質、服務和技術等重新確立市場地位,而非壟斷。”

  “市場上,政府只是一個裁判員,不吹愛國哨,誰涉嫌違規就調查誰。”白明指出,未來,市場集中度高且容易限制競爭的産業以及上下游一體化程度較高的産業也應該是反壟斷調查的重點,如生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專利産品、專用設備的企業。

  在戴龍看來,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經濟秩序需要靠法律,但法律並不是唯一的手段。他説,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除了反壟斷法外,“國有企業民營化、對壟斷企業價格放開以及導入競爭”等改革都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有效措施。

  戴龍説,我國現在正推進一系列改革,如簡政放權、行政壟斷行業的價格放開等,這些改革對促進我國市場公平交易有著深遠的意義。

  反壟斷法還需要不斷完善

  在學界,反壟斷法常被比喻為“經濟憲法”,但戴龍等學者認為,我國當前並不適合確立反壟斷法的“經濟憲法”地位。戴龍説,從發展水準來看,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還不算發達,很大程度上還處於過渡轉型時期,制度建設和法治水準還有待提高,完全把反壟斷法確立為我國的“經濟憲法”,無論是從理論層面還是從實踐層面都還不成熟。

  戴龍強調,這並非否定反壟斷法的作用,反壟斷法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會逐漸提升,最後達到非常重要地位。

  他認為,我國反壟斷法的出生時間較晚,無論從法律的內容還是執法機構的設置上都呈現出“年輕化”的狀態,作為打擊市場壟斷行為的法律準繩,提高反壟斷的執法效率和完善法律內容更為迫切。

  戴龍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反壟斷法在立法時就存在很多妥協或遺憾,實施6年來,許多專家都認為應對一些內容進行細化和修改。

  首先是對執法機構的調整。目前,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中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監管,國家發改委負責價格壟斷監管,工商總局則負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監管,三個機構各司其職。在戴龍看來,對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置有著本國國情特點,但從理論上和發達國家的實際經驗來看,一個統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執法效率、標準和節約執法成本方面都會優於目前這種形式。

  “在反壟斷法沒頒布之前,我國商務部、發改委和工商總局分別負責‘企業並購審查’、‘市場價格’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監督。最終選擇針對既有的執法現狀,特設了一個反壟斷委員會,從法律上給反壟斷委員會定義的職能是指導、組織、協調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但這種架構不適合長久存在。”戴龍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戴龍認為,除了執法機構的執法職能需要提升與重新協調外,在實體法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點。

  就反壟斷法的第二章“壟斷協議”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同第十五條的關係來説,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對於禁止的壟斷協議的規定本身沒有不合理之處,這些協議行為在西方國家早被看做是惡性違法的壟斷行為,是無需經過縝密調查就可以即刻定性為違法。但由於我國反壟斷法在第十五條中規定了七點不適用情況,就使得這些行為都需要經過複雜的調查取證,自然會降低中國反壟斷機構的執法效率。

  “反壟斷法的第十五條規定了很多的豁免理由,這些理由太過寬泛靈活,實際上是增大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會導致反壟斷執法的不確定性。”戴龍希望在反壟斷調查越來越頻繁的將來,法律的修訂要儘快走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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