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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長:被列強劫掠的文物是要求返還的對象

  • 發佈時間:2014-09-10 07:30:01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9月9日—10日,第四屆文化財産返還國際專家會議在甘肅敦煌召開,這是中國首次就文化財産返還主題舉辦國際性會議。會議就文物返還的各國經驗、區域性合作機制、法律和技術層面問題展開了廣泛的交流和討論。如何更好地讓流失的國寶回家?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接受了採訪。

  國際公約對文物返還的效果有待加強

  記者:圓明園鼠首和兔首銅像回國、皿方罍合體……幾乎每一次海外文物的回流,都會受到極大關注。我們要求返還的是哪些文物?

  勵小捷:目前藏于海外的中國文物,一部分為海外收藏者合法收藏,通過正常貿易途徑出境。這些文物對傳播中華文明,促進中外文化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不存在返還問題。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是清末至抗日戰爭時期,列強劫掠的文物;二是盜掘、盜竊並走私的文物。這些非法出境文物,是我們要求返還的對象。

  記者:本屆文物返還專家會議的召開,有何背景和意義?

  勵小捷:2014年是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年份,今年,國際社會在打擊文物販運、改革現存國際公約方面獲得共識,並取得歷史性突破。在這個重要的歷史節點,各國專家與代表匯聚中國敦煌,共商文物保護與返還的法律與技術難題,探討文物返還的新手段、新思路與新理念,並將以被盜出境的考古類文物的保護與歸還為主題形成《敦煌宣言》。

  記者:《敦煌宣言》希望在哪些方面更好促進文物返還?

  勵小捷:我們希望通過此次會議形成多方共識,繼續完善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公約》(簡稱公約),通過雙邊、多邊合作,推進流失文物返還。第一是希望增加公約時間上的溯及;二是希望通過一定方式,使公約對非締約國産生影響;三是希望在考古類文物追溯上能有具體化要求。

  文物返還主要有外交、司法和民間3種途徑

  記者:目前國際上的文物返還,主要有幾種途徑?

  勵小捷:文物返還主要通過外交、司法和民間3種途徑:

  第一,外交途徑,在國際法的框架下開展返還工作。國際社會已經制定了一些旨在打擊文物犯罪、促進非法流失文物返還的國際條約。此外,近年來,我國還與美國等18個國家簽訂了關於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進文物返還的雙邊協議。近年來,我國已經借助這些國際條約成功地實現了多批珍貴文物的返還。例如,2011年3月11日,根據中美兩國雙邊協議,美國國土安全部向中國政府移交在2010年期間查獲的14件非法流失的中國文物,彰顯了雙方執法合作的深度。

  第二,司法途徑,在文物流失目的國的法院,通過提起司法訴訟要求返還。儘管國際條約是文物返還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具有無溯及力、僅對公約成員國有效等局限性,因此,需要借助其他途徑實現非法流失文物返還。對於證據確鑿的被盜流失文物,我們在研判相關國家國內法的基礎上,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開展文物返還工作。例如,上世紀90年代,中國政府在英國法院起訴非法將我國3000余珍貴文物走私進英國的犯罪嫌疑人,經過數年訴訟,最終於1998年勝訴,成功追回這批文物。2001年,我國政府通過參與在美國紐約法院的司法訴訟,從美國追索回王處直墓被盜武士浮雕像。2008年,我國政府在發現一批珍貴被盜的夏商時代文物流入丹麥後,在哥本哈根地方法院提起文物訴訟並勝訴。

  第三,民間在文物返還方面也具有積極作用,不少愛國人士主動捐贈流失文物,促成許多文物回到祖國懷抱。

  追索流失文物,還存四大困難

  記者:文物返還存在哪些困難?

  勵小捷:旨在打擊文物犯罪、促使非法流失文物返還的國際公約存在缺失,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公約無溯及力,無法解決歷史上非法流失文物的返還問題;第二,公約僅對成員國有約束力;第三,國際公約大都存在適用範圍窄、核心條款含義不清、監督機制孱弱等缺陷;第四,公約的執行主要依靠各成員國的自主行為。因此,對文物返還而言,國際公約實際效力有限,無法得到直接、有效的法律支援。

  記者:我國海外文物返還的著力點在哪?

  勵小捷:第一,積極參與國際立法、推動國際條約的改革與完善。此次在敦煌主辦“文物返還國際專家會議”,就旨在向國際社會發出中國聲音,表明中國立場,推動國際法律秩序的改革與完善,併為破解中國流失文物返還面臨的難題創造有利的國際輿論和法律條件;第二,做好基礎研究工作與制度建設,為推動文物追索工作夯實基礎。第三,做好文物保護與打擊文物犯罪的宣傳工作。(記者 曹樹林 王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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