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貨品偷逃稅額10萬元以上即應定罪處罰
- 發佈時間:2014-09-10 05:52:09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9月9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為進一步規範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依法懲治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對《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2個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標準,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即應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應以走私犯罪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1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2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不論已受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的具體對象,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還對走私刑事案件辦理當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提出了明確處理意見。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現象,《解釋》明確此類行為視同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行為,應當依法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針對走私犯罪多數均為現場查獲的特點,《解釋》明確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走私犯罪,應依法以犯罪既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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