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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規章落實“寬進嚴管”

  • 發佈時間:2014-08-29 06:31:42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企業資訊公開暫行條例》後,8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發佈5部配套規章,分別就企業資訊公開制度涉及的企業公示資訊抽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行政工商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等問題進行闡釋,並針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公示發佈暫行辦法。

  有人士分析,配套規章的出臺,使得企業資訊公開“有章可依”,規定之細使得操作性更強,公開資訊公示制度有了“使用説明書”。

  ●南方日報駐京記者 趙曉

  配套規章10月起執行

  8月23日,國務院公佈《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的企業資訊公示制度、企業公示資訊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從法律上規範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後監管制度。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26日解讀稱,廢除年檢驗照制度,建立反映企業基本經營狀況的年報公示制度,是放鬆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干預、促進工商登記註冊便利化的重要措施。他透露,配套文件將與《企業資訊公開暫行條例》一道,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執行。

  8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企業公示資訊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暫行規定》等5部配套規章。

  國家工商總局相關人士28日解讀稱,上述配套規章旨在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落實工作,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撐。

  隨機抽查3%公示企業

  繼註冊資本認繳制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再有新舉措。從2014年10月起,企業將由此前年檢改為年報公示,將相關經營資訊向社會公佈。如何保證企業公示資訊的自覺性、準確性?“寬進”之後,如何“嚴管”?

  按照《企業公示資訊抽查暫行辦法》,對於企業公示的資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抽取轄區內不少於3%的企業,對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資訊的情況進行檢查。

  如若發現企業未按《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於符合上述情況的企業,應該作出列入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統一公示,列入決定應該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屆滿3年仍未消失,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這會對企業産生較大影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滿3年前的60日內,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表示,上述制度將使企業的經營行為被置於陽光監督之下,倒逼企業對其不誠信行為負責,有利於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處罰資訊公示應刪除涉商密內容

  制度切實推行,也需依靠強制力量。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資訊應當向社會公示,且應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按照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製作行政處罰資訊摘要附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行政處罰資訊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另外,規定也強調被處罰企業必要的商業秘密保障。規定第六條明確,工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資訊,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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