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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公佈 10月1日起施行

  • 發佈時間:2014-08-24 09:05:4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林海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解讀《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五大亮點)

  國務院2014年2月7日批准發佈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同時取消了企業年檢制度。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放管並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市場主體不斷迸發新的活力。《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保障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順利實施和落實《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制度支撐,是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通過運用資訊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競爭。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保證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

  《條例》在大幅度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的同時,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資訊,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創造良好市場經營環境。

  《條例》建立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明確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間、公示程式和公示載體,並把年度報告內容限定為能夠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資訊,而對於企業資産總額等資訊,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公示。為便於社會公眾及時了解企業情況,規定企業應當自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同時,明確企業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條例》建立了政府部門的企業資訊公示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産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並明確政府部門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條例》建立了信用約束機制。在放寬準入限制的基礎上,轉變監管方式,從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等方面作出規定,設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並建立了部門聯動響應機制。此外,為鼓勵企業重塑信用,還建立了信用修複製度。

  為了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責任,《條例》建立了對企業公示資訊情況的抽查制度、對企業公示的虛假資訊的舉報制度,並嚴格設定法律責任。此外。《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資訊公示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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