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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訊公示制度有了“操作指南”——工商總局發佈一系列企業資訊公示配套方案

  • 發佈時間:2014-08-27 22:55:0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記者 高敬)國家工商總局27日正式發佈《企業公示資訊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暫行規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為落實10月1日即將施行的《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提供了“操作指南”。

  如何對企業公示資訊進行抽查

  《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了企業的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並對其公示情況進行抽查。

  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抽查辦法,國家和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抽取轄區內不少於3%的企業,確定檢查名單。

  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隨機搖號抽取確定檢查企業名單;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業類型、經營規模、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隨機搖號抽取確定檢查企業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路監測等方式,抽查中還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並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或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依法被列為抽查對象的企業應當配合檢查,企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應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檢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統一公示,並記錄在企業的公示資訊中。

  哪些企業會進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四種情形:一是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是企業未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資訊;三是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四是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資訊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資訊中,並統一公示。

  為使企業信用能夠得到修復,允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及時糾錯。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但如果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屆滿3年仍未消失,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這會對企業産生較大影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滿3年前的60日內,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

  如何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資訊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資訊應當向社會公示,且應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公示的資訊首先包括對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資訊摘要;針對行政處罰決定改變的情形,應當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注;公示內容不得洩露國家秘密,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個人資訊。

  根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資訊。如果發現其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處罰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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