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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局長:企業資訊公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 發佈時間:2014-08-24 09:04:18  來源:人民網  作者:成慧  責任編輯:林海

  日前,國務院審議通過了《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對深化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麼?關於企業年度報告制度是如何規定的?依靠信用約束措施能否達到“嚴管”的效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近日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對相關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

  以企業資訊公示為核心進行制度設計

  記者:在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中,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張茅: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關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部署,提出要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運用資訊公示和共用等手段,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系統予以公示。制定《條例》是建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制度,保障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順利實施,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支撐。工商總局積極推動《條例》的制定工作,在放寬註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

  今年3月1日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以來,市場主體呈現井噴式增長,取得了階段性效果。同時,企業年度檢驗驗照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在這種背景下,《條例》的出臺對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很有必要。

  記者:條例制度設計的核心是什麼?有無實踐基礎?

  張茅:《條例》以企業資訊公示為核心進行制度設計。企業通過登記註冊向社會明示其經營範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資訊,以方便交易相對人和其他市場主體與其開展交易和競爭。建立企業資訊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場主體在更廣範圍內受到監督,實現企業自律、社會監督、行政機關監管的有機統一。

  《條例》充分借鑒了廣東、深圳、上海等先行先試地區在資訊公示方式、年度報告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信用約束機制、資訊系統運作維護等方面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增強了制度設計的實踐基礎。

  記者:企業資訊公示的義務主體和具體內容分別是什麼?

  張茅:《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商部門、其他行政部門、企業作為不同的資訊公示主體,承擔不同的資訊公示義務。

  工商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公示的資訊,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資訊;企業公示的資訊包括年度報告資訊和即時公示資訊,是企業在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資訊。這些資訊的公示能充分反映企業信用狀況,滿足社會公眾對企業信用資訊的需求,也能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同時,各政府部門公示資訊的程式公開,運作規範,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和約束,提高了權力運作的透明度,有利於政府誠信體系建設,進而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記者:關於企業年度報告制度,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張茅:年檢改年報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條例》對此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一是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了年度報告時間、公示內容、公示程式、信用約束;二是規定了年度報告的具體內容。與年檢制度相比,年度報告內容更加簡化,免除了企業提交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和審計報告等文件的義務,進一步減輕了企業負擔;三是規定了年度報告程式。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報告不再進行事前審查,而是開展事後隨機抽查。對企業不按規定報送和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條例》規定了相應約束措施。

  記者:企業年度報告是否會洩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張茅:公示企業信用資訊應當兼顧保護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首先,考慮到部分企業信用資訊可能涉及國家機密,《條例》規定了維護國家利益的原則,同時擬在《條例》實施的配套文件和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建設中予以落實。

  鋻於企業資産負債、損益基本資訊等內容可能涉及到企業的商業秘密,為反映企業資産基本狀況,並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條例》只將資産負債、損益基本資訊中的“企業資産總額、負債總額”作為應當公示的內容。另外,為保護個人隱私,公示的企業信用資訊內容不包括個人身份證號、電話號碼等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

  按照不少於3%—5%的比例抽查企業公示資訊

  記者:目前,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建設情況如何?

  張茅: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企業法人國家資訊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條例》明確建設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是實現企業資訊公示的基礎保障,也是強化社會信用監督的基本要求。根據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國31個省(區、市)工商局均已按照工商總局的工作要求和技術規範,建設完成企業資訊公示過渡系統,並與工商總局門戶網站的全國企業資訊公示系統連結,實現了企業資訊公示規範運作。

  記者:有人認為主要依靠信用約束措施較難達到監管效果,對此您怎麼看?

  張茅: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就要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切實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為此,《條例》通過多個方面建立信用約束機制:明確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信用約束制度,強化信用監管。通過信用約束手段,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事實上,工商部門實施信用監管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自2003年工商總局全面推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改革以來,各地積極推進監管資訊整合和共用,不斷提高監管效能,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營造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和社會信用環境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記者:前面您談到了工商部門要建立抽查制度,什麼是抽查制度?為何要建立這項制度?

  張茅:抽查就是工商部門通過註冊號隨機搖號等方式,按照不少於3%—5%的比例抽取企業,對其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的資訊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公平規範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門轉變監管方式的重要體現,是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構建事中事後監管模式的重要舉措。

  抽查比例不少於3%—5%是經過反覆研究論證確定的。首先,考慮到我國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企業數量相差較大,《條例》對抽查比例進行了彈性規定,可以在保證最低抽查比例的基礎上由各地自行選擇確定。其次,對於3%—5%的最低比例設定,考慮到抽查目的是為了監督企業依法履行資訊公示義務,主要從抽查樣本的地區、行業覆蓋率方面考量確定。第三,對於不設定最高抽查比例,我們評估了不同地區的企業數量、發展狀況、工商部門工作人員數量、每人平均工作量等因素,從實際工作開展的需求和可行性方面考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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