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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社會授予的企業信用才最有效

  • 發佈時間:2014-08-24 08:59:31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企業和政府為主的自律和他律之外,還必須預留出社會監管的端口。企業信用既不能靠企業自己授予,也不能僅靠政府授予,只有社會和公眾的授予才最有效。

  國務院23日公佈《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業資訊公示制度。這意味著今後將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範企業。

  企業資訊公示制度是2月7日企業註冊登記制度改革的後續動作。在政府部門不對企業信用進行事先評估和監督之後,企業自行公示運作資訊併為其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就成為必然。就此而言,企業資訊公示既是對簡政放權的又一次推動,也是企業創建信用意識並進行自我約束的制度設定。

  顯然,無論從過去的商業環境和慣性,還是企業的逐利天性看,不能指望企業都主動積極地自行建立信用約束意識。只要仍能在非信用環境中獲利,只要不講信用不會招致大於獲利的懲處,守信就很難成為普遍的自律。事實上,在食品等一些市場領域,不守信的獲利儘管會遭到強烈的道德譴責,引起社會關注的情況下還會被追溯刑責,但其違法成本仍然低廉,因而總會有後繼者玩火。在市場秩序尚不能凈化不良企業的情況下,即使企業自行公示資訊,也無法保證其有效性,更無法保證企業行為會服從於依此建立的信用體系。

  因此,在企業信用體系仍然沒有約束力的現階段,政府部門的他律作用尚不能廢止。《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在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的同時,也建立了政府部門的企業資訊公示制度,要求政府部門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企業資訊並對其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意在強化政府部門事中和事後監管的義務和責任。簡政放權,不是要求政府部門無為而治,而是要求政府部門在不能輕易尋租的條件下,更好地履行市場監管職責。

  既強調了企業的資訊公示義務,也強調了政府部門的資訊公示義務,同時建立了企業信用的約束和修復機制,這是建立企業資訊公示制度的內在邏輯和亮點所在。同時,僅憑企業和政府部門兩端,還無法規制出一個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如果承認企業都具有低成本獲利的衝動,如果承認政府部門存在借監管尋租的可能,那麼就需要警惕:即使通過註冊登記制度改革在前端消除了企業和政府部門進行信用交換的機會,在中端和後端仍可能生成。比如,政府部門對企業運作資訊的抽查如何做到及時公允?儘管公民、法人對政府部門公示企業資訊的過程,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防權力濫用,但維權成本如何降低?如何保證事後不被打擊報復?

  這些尚待連綴的鏈條指向的是,在企業和政府為主的自律和他律之外,還必須預留出社會監管的端口。企業信用既不能靠企業自己授予,也不能僅靠政府授予,只有社會和公眾的授予才最有效。只有社會對企業和政府部門的監管成為可保證的常態,市場才可能凈化,社會信用體系才有望建成。

  (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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