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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總局將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 發佈時間:2014-08-12 09: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2日訊 記者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監管工作,督促生産企業誠實守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研究起草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推動和規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于2014年8月8日在總局官方網站公佈全文,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建立全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一企一檔”的原則,建立本行政區域所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真實、準確記錄企業基本資訊、監管資訊和社會監督資訊。重點記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資訊、不合格産品資訊、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資訊、産品召回資訊、食品安全事故資訊、消費者投訴舉報資訊、社會組織監督資訊、媒體曝光資訊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品質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的資訊,評定企業信用等級,作為對企業分類監管的依據並進行公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增加監督檢查和産品監督抽檢頻次。

  《規定》徵求意見截至8月31日,社會各界可以通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多種方式參與意見徵求。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公開徵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企業誠實守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研究起草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8月3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通過信函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院2號樓(郵編100053),並註明“《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ongjie@cfda.gov.cn。

  三、通過傳真將意見傳至:010-63600357。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8月8日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工作,督促企業誠實守信,規範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建立和資訊記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建立並記錄企業有關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及監督管理資訊的文件檔案。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建立全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資訊。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負責監督管理的每一家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信用檔案記錄的資訊包括企業基本資訊、監督管理資訊和社會監督資訊。

  第六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基本資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資訊。企業名稱,生産地址,企業法人代表及聯繫方式,企業品質安全負責人及聯繫方式。

  (二)生産許可資訊。生産許可證編號,生産許可證發證日期及有效期,生産許可證換發、變更情況。

  (三)産品資訊。産品品種,生産工藝,産品配方,使用的原輔料及包裝、標簽資訊。

  第七條 監督管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的資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督檢查資訊。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含飛行檢查)發現企業的違規情況,依法處置結果,企業整改情況。

  (二)監督抽檢資訊。監督抽檢發現的不合格樣品和對企業的處罰情況,企業對不合格産品處理和整改情況。

  (三)風險監測資訊。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産品資訊,企業排查及整改情況。

  (四)違法行為查處資訊。違法違規類型,違法時間、地點,違法內容,處理結果等情況。

  (五)食品召回資訊。企業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産品情況,包括召回食品種類、召回日期、召回報告、處理情況等。

  (六)食品安全事故資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

  (七)部門通報資訊。其他政府部門通報涉及企業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的負面資訊。

  (八)其他需要記錄的監督管理資訊。

  第八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的社會監督資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費者投訴舉報資訊。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名稱、數量、生産日期或生産批號,投訴舉報的品質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等。

  (二)社會組織監督資訊。行業協會或者社會組織反映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資訊,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

  (三)媒體曝光資訊。媒體曝光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資訊,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

  (四)其他需要記錄的社會監督資訊。

  第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互相調閱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設施設備,將信用檔案記錄、維護、管理和使用納入日常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信用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管理制度,明確資訊記錄的工作流程和資訊記錄核準工作規範,確保信用檔案資訊完整準確、歸檔及時。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資訊,應當經有關負責人批准,並登記記錄人姓名和記錄時間。

  第十三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的資訊,不得隨意更改、變更和撤銷。

  第十四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可採用紙質記錄,鼓勵採用電子資訊化記錄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的資訊,評定企業信用等級,作為對企業分類監管的依據並進行公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的資訊,確定和調整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的重點內容、頻次。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增加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頻次。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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