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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行賄,不算犯罪?

  • 發佈時間:2014-08-24 02:50:3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官員拿公款行賄,未受到刑事責任追究,還能平級調動,這無疑是咄咄怪事。在對腐敗零容忍的形勢下,犯了罪卻全身而退,若前因後果不查明,只會是引“質疑”上身。

  據《瀟湘晨報》報道,湖南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鄧榮卿受賄一案,近日由湘潭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而涉事法院審理查明,鄧在2006年至2012年間,累計收受冷水灘區原交通局局長周某共計15萬元。周某在法庭證言中證實,上述這些錢“都是公家出的”。在拿公款行賄浮出水面之後,周某調任冷水灘城管分局政委,其間有網友在論壇發帖,質疑周某被“火線提拔”,而周某則公開回復稱,“本人擔任正科實職已達15年,調任冷水灘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政委屬平級調動,不是火線提拔”。

  按法定標準,行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即達到行賄罪的起刑點。周某用公款行賄15萬,按理説應被依法追責。可時至今日,易地為官的周某,除了悉數退還用於行賄的15萬元公款外,並未為涉嫌行賄付出其他代價。

  行賄了未受到刑事責任追究,還能平級調動,這無疑是咄咄怪事。當然,未被追究刑責,也並非全無可能:由於打擊受賄犯罪的困難,我國刑法鼓勵行為人在追訴前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若存在該情節,法律上可對其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若周某在鄧榮卿案偵查過程中,對涉嫌行賄有自首情節,或主動揭發鄧榮卿的某些重大問題,被免於刑責倒也正常。但前提是,當地相關部門得有個公開、明確的交代,否則,難免會被人“説三道四”,産生負面聯想。

  即便如此,周某的刑責可免,行政責任也難免。依《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達到犯罪程度的賄賂行為無疑成立“情節較重”,應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周某為什麼是被平級調動?

  周某行賄後還能平級調動,這讓人想到媒體報道的廣東茂名腐敗窩案中的“鎮長為陞官貸款湊錢行賄”事件:當地一鎮長政績突出,但多年沒有提拔。為升任鎮黨委書記,他抵押貸款5萬元,湊了20萬元行賄,不久如願以償。但此次,他也受到嚴肅處理。同是行賄,境遇迥異,這也讓人生出疑問:“公款行賄”比“貸款湊錢行賄”難道不是更為惡劣嗎?為何周某就能至今毫發無損?莫非黨紀國法存在選擇性執行的空間?

  中國之聲前不久曾曝光,河南週口一檢察長,行賄後還能當反腐官員,煞是諷刺。而該案中周某行賄後被“平級調動”,同樣有很多疑點,對此當地有關方面也有必要予以回應。尤其是在對腐敗零容忍的形勢下,涉嫌賄賂卻全身而退,這實在太過蹊蹺,來龍去脈不查明,只怕無以服民心。

  □徐林林(湖南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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