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監管辦法出爐敲定五大制度安排
- 發佈時間:2014-08-24 01:32:28 來源:蘭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證監會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此舉意味著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已經進入正軌。
“發佈實施《辦法》具有兩方面重要意義。”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2日表示,一方面,為貫徹落實相關文件的精神,確立符合私募基金行業運作特點的適度監管制度,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健康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為建立健全促進各類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髮展的政策體系奠定法律基礎,以便於下一步推動財稅、工商等部門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財政、稅收和工商登記等相關政策,更好地促進私募基金髮展,併發揮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運作、優化資源配置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據張曉軍介紹,《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五項制度安排:一是明確了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二是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三是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四是提出了規範投資運作行為的有關規則;五是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安排。同時,《辦法》主要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體現了功能監管原則;二是體現了適度監管原則;三是體現了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私募基金適度的合格投資者的標準,《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第一,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第二,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産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産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産品、信託計劃、保險産品、期貨權益等)。
同時,《辦法》對下列投資者也視為合格投資者:一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是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是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此外,對於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辦法》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
張曉軍指出,《辦法》增加了上述規定旨在切實防範非法集資。
“《辦法》發佈實施後,各類私募基金管理每人平均應當根據《辦法》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均應當申請備案。否則,將根據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同時,基金業協會也將為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好的服務。”張曉軍強調。據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