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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監管暫行辦法發佈實施 作八項修改

  • 發佈時間:2014-08-23 08:30:2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徐娜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昨日正式發佈實施,意味著我國私募基金行業有了可操作性的管理規則。

  該辦法的出臺為建立健全促進各類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髮展的政策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也便於下一步推動財稅、工商等部門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財政、稅收和工商登記等相關政策,更好促進私募基金髮展。

  ?重點明確五項制度安排

  《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五項制度安排:

  一是明確了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每人平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二是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從資産規模或收入水準、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規定了適度的合格投資者標準。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具備專業能力,並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的,也被視為合格投資者。

  三是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具體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資,不得承諾本金不損或承諾最低收益,須對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須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並選擇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等。

  四是提出了規範投資運作行為的有關規則。具體包括:須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依合同約定安排基金託管,或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産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建立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機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須如實向投資者披露資訊等。

  五是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安排。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機構,不強制其加入基金業協會;對其從業人員,不要求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對創業投資基金,《辦法》設專章進行特別規定,強調基金業協會對其採取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差異化監督管理。

  體現功能適度監管原則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從主要內容看,《辦法》體現了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同時進行了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

  《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範圍,並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辦法》。

  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於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資訊,進行事後行業資訊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在基金託管環節,未強制要求基金財産進行託管;在資訊披露環節,未要求進行公開資訊披露,僅對需要向投資者披露的重大事項進行規定。

  同時,《辦法》秉承“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在總體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方面以及資訊披露方面,均規定了若干禁止從事的行為。如《辦法》第二十三條就私募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列出了九項禁止性規定,便於市場機構了解運作底線,也便於其根據自身特點和投資者的具體情況,規定更高的運作標準。

  徵求意見完成後作出八項修改

  張曉軍介紹,公開徵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58份書面反饋意見,總體看,社會各界對《辦法》普遍認可,根據市場提出的意見,《辦法》相比徵求意見稿主要作了八項修改:

  保障公司型、合夥型基金能夠在各個環節適用《辦法》;明確《辦法》與相關規定的關係,體現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協調配合;刪除了自然人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明確“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匯集他人資金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的規定;給合法匯集資金流出空間;提高有關專業化管理和防範利益衝突規定的針對性等。

  此外,對於有市場人士提出合格投資者標準偏高、關於宣傳推介方式的限制過嚴、關於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的規定過嚴的意見,《辦法》未予採納。

  張曉軍表示,《辦法》發佈實施後,各類私募基金管理每人平均應當按要求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均應當申請備案。否則,將根據《辦法》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同時,基金業協會也將為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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