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産交易管理條例》 政策問答
- 發佈時間:2014-08-22 10:36:59 來源:濱海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房地産權利人可以通過哪幾種方式轉讓房地産?
房地産權利人轉讓房地産的方式有:買賣,拍賣,抵償債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設立、分立、合併等情形,發生房地産權屬轉移;贈與,以其他合作方式轉讓。
二、房地産不得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産權屬未進行登記的;房地産權屬有爭議的,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以作他項權登記的房地産,未經他項權人書面同意的;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查封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如果轉讓共有房地産的,需要注意;轉讓時,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書面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附有違法建築的房地産轉讓有什麼限制條件?具備什麼條件才能解除轉讓限制?
對正在依法查處附有違法建築的房地産不得轉讓。區縣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書面告知書限制該房地産轉讓。
違法情形消除後,區縣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書面告知書解除對該房地産的轉讓限制。
四、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在銷售現場公示哪些資料。
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按規定在售樓處內顯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天津市商品房預訂協議(示範文本)、全部準售房源資訊等。
五、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設立條件有哪些?
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應當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兩名以上房地産經紀人員,其中至少含一名註冊執業房地産經紀人(可以是一名註冊執業房地産經紀人);應當到經營地的區縣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産經紀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在分支機構經營地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分支機構應當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兩名以上房地産經紀人員(可以是兩個房地産經紀人協理,可以是一名註冊執業房地産經紀人和一名房地産經紀人協理,還可以是兩名註冊執業房地産經紀人);應當到分支機構經營地的區縣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怎樣辦理備案?
房地産經紀機構機及其分支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到經營地的區縣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經營場所證明、在機構註冊的房地産經紀人或房地産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房地産經紀人或房地産經紀人協理與經紀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
七、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怎樣辦理機構變更、登出備案?房地産經紀人員怎樣辦理變更、登出註冊?
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服務內容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或者終止房地産經紀業務的,應當到經營地的區縣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登出備案。
註冊執業房地産經紀人變更執業機構的,或者脫離房地産經紀崗位的,應當到市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登出註冊。房地産經紀人協理變更執業機構的,或者脫離房地産經紀崗位的,應當到經營地的區縣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或登出註冊。
八、什麼是執業房地産經紀人員
執業房地産經紀人員是通過房地産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房地産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包括:註冊房地産經紀人和註冊房地産經紀人協理。
九、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估價機構在經營場所應公示哪些資料?
房地産經紀機構機器分支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式算:營業執照;備案證明;服務項目、內容、標準;信用檔案查詢方式、區縣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天津市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房地産經紀人員姓名、照片、註冊證號;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公示總公司經營地址及聯繫方式。
房地産估價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服務內容、範圍;收費標準;房地産估價師姓名、照片、註冊證號;區縣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監管投訴電話。
十、如何與房地産經紀機構簽訂委託服務?
委託房地産經紀服務時,應當選擇市工商局和市國土房管局聯合製定的《天津市房地産經濟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並根據雙方約定正確填寫合同內容,明確委託事項、服務標準、委託期限、服務費支付、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資訊。並且,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産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産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産經紀人協理簽名。
十一、如何使用《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包括:房産出售、房産承購、房屋出租、房屋承租四種類型。委託人應當結合自己委託的服務內容選擇一種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根據實際情況簽訂。
十二、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有哪些?
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禁止行為包括:(一)偽造、塗改仲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二)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託人有效證件、房地産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三)發佈虛假房地産廣告和資訊;(四)違法規定收取仲介服務費用;(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三、房地産仲介從業人員禁止從事的行為有哪些?
房地産仲介從業人員禁止行為包括:(一)轉讓、租賃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二)對當事人隱瞞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四、房地産仲介人員可以同時在兩個機構執業嗎?
註冊執業房地産經紀人、房地産經紀人協理、房地産估價師均不能在兩個以上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執業。
十五、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現場不公示相關資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房地産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在銷售現場公示相關資訊的,由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一下罰款。
十六、房地産仲介機構經營場所未公示規定資料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相關事項的,由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備案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未到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又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産仲介服務業務,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房地産仲介機構違規從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産估價、諮詢、經紀業務時,違背當事人醫院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的,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一下罰款。
十九、房地産仲介機構可以收取房款、押金、保證金或定金嗎?
不可以,如果房地産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取了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由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房地産仲介機構發佈虛假房屋資訊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發佈虛假房屋資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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