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禁止進入租車平臺營運
- 發佈時間:2014-08-22 03:29:19 來源:解放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趙翰露)一度搶佔市場風頭的商務租車市場遭遇政策風險。近日,北京市交通委出臺了 《關於嚴禁汽車租賃企業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的通知》,其中規定:嚴禁私家車輛或其他非租賃企業車輛用於汽車租賃經營,並且要求汽車租賃經營者必須將“租賃經營”與“客運經營”相分離;後者被媒體解讀為“不能配駕駛員”。對此,上海市交通委運管處回應稱,8月1日出臺的打擊“黑車”新規裏,已明確指出將對“召車資訊服務商”進行嚴格管理,私家車嚴禁進入營運市場; 但具有資質的租賃車輛和駕駛員,可以合法運營。
私家車:嚴禁進入營運市場
首先受到“衝擊”的,是租車平臺上的私家車。這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沒有營運資質,卻混在商務租車公司,冒充“租賃車”;另一種則是新生事物,這些的確為個人所有的私家車註冊在網際網路P2P租車平臺,用於出租。對此,市交通委運管處副處長馬斐明確答覆:只要是私家車,發生了“錢財來往”的經營行為,一概被視為非法營運。
“實際上,我們8月1日出臺的新規裏,所用的‘召車資訊平臺’一詞,針對不僅僅是社會熱議的打車軟體,也包括這些網際網路租車平臺。”馬斐告訴記者。新規中寫到的“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客運服務駕駛員或者車輛不具備營運資格的,服務商不得提供召車資訊服務”條款,針對的正是部分沒有營運資格的服務商。
這一規定,在打擊假冒租賃車上並無異議,但在新興的P2P租車服務中,卻出現了不同的解讀。
P2P租車服務商“寶駕租車”告訴記者,他們的模式,是“個人對個人”、是“提供撮合居間”,提高“閒置車輛”的利用率,並非租賃營運;換言之,租的是作為物品的“車輛”,至於租到手後具體用作何途,是每個租車者自己的事。對此,馬斐表示,無論是叫做車輛租賃、還是設備租賃,實質上已經進入了這個行業,“既然在這個行業裏,就應該受到法律約束。”
業內人士認為,儘管P2P租車平臺標榜的是“個人對個人”和“閒置車輛”,但無法排除有經營企圖的人,專門購置車輛挂上平臺。
租賃車:有資質的可配駕駛員
而對於業界熱議的“北京租賃車不得配備駕駛員”,馬斐表示,在上海,只要是合法經營的租車公司、具有營運資質的租賃車輛,加上挂靠在勞務公司的“代駕司機”,完全可以合法進行配備駕駛員的車輛租賃。
記者了解到,在網際網路租車平臺出現之前,絕大多數租賃車公司只做長租生意,因為短租、日租的資訊交換成本太高。但網際網路租車平臺的出現,完全顛覆了這個局面,讓許多小型租賃車公司,也有機會以較低的成本找到短租客源。易到租車、一號專車等都承認,自己是一個租車平臺,與多家租賃公司及勞務公司開展合作,從租賃公司租車,從勞務公司租駕駛員,為乘客提供服務。
這個短租的市場,與計程車市場高度重合,在易到租車、一號專車等網站上,經常可以見到“機場到市區50元、100元”等與計程車價格相當的優惠價格。馬斐表示,這樣低廉的價格,很有可能是混入了非法營運的車輛,“如果他們都是用的合法車輛,價格根本做不到這樣。”
據一家小型租賃車公司透露,其擁有的二三十部租賃車輛中,有一半都不具備營運資格。
“對於具備資質、合法營運的公司和車輛,我們都是歡迎的。”馬斐表示,至於司機,如果擁有相應車型的駕照,所屬公司有機動車駕駛服務業務,就可駕駛租賃車,政策上並無太多限制,前提是駕駛的車輛具有營運資質。如果利用網際網路租車平臺,靠在“灰色地帶”打擦邊球以取得低廉價格的非法營運車輛,“我們會嚴厲打擊。”實際上,“一號專車”的前身“大黃蜂”,就曾在上海的打擊黑車整治中“中招”。
運管處:希望租車平臺多了解法規
租賃車要取得合法營運資格,到底有多難?馬斐告訴記者,首先,車輛行駛證必須標注為“營運”。這個營運資格,由監管部門定期招投標,無償提供給授權企業。一旦行駛證標注為“營運”,車輛的強制報廢年限將定在15年,在二手車市場的交易價格會降低。其次,營運車輛6年內需要每年年檢一次,而私家車的檢驗,近期已放寬到了6年。再次,營運車輛的保險比私家車要貴很多,以普通的計程車為例,每年大概在13000元出頭。此外,營運車輛還有較高的保險成本和稅收成本。
“這些沒有營運資質的車輛放在網上,與正規的、經歷了這麼多手續的營運車輛一起競爭,是很不公平的。”馬斐表示。
然而,對小型的租賃車公司來説,要取得合法的“營運”行駛證,並不是容易的事。上文提到的那家小型租賃車公司透露,自己公司那十多部合法車輛,營運資格是從大型租賃車企業“連車帶牌”買來的,據稱,價格達到了30萬元。這些小型租賃車企業表示,自己想獲得合法營運資格,也“沒有門路”。
業內人士認為,在確保乘客安全、獲得合理稅收之餘,政府設置的營運資格“門檻”過高,客觀上造成了非法營運車輛的出現。馬斐表示,無論是傳統企業還是網際網路企業,既然目前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就應該依法行事。“一些網際網路租車企業認為自己是平臺,只負責資訊交換,對行業規定並無了解。”馬斐説,“我們不是不歡迎這些平臺,而是希望企業在進入市場前,要了解當地法規及行業的運作規則和服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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