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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審判白皮書 規範引導融資租賃

  • 發佈時間:2014-08-18 06:10:4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今年以來,伴隨著各項利好政策的出臺,國內融資租賃業迎來發展良機。然而,隨之而來的融資租賃糾紛也日益增多。對此,今年3月1日最高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融資租賃的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的進一步改善,我國融資租賃有望步入長足發展軌道。

  在上海市建設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進程中,融資租賃是溝通金融、貿易、航運3大産業的重要橋梁,是其實現産業轉型升級、創新驅動發展這一改革目標的有力助推器。據統計,上海市融資租賃業務總量約佔全國的三成,共有15家租賃公司獲得內資融資租賃試點資質,約佔全國的十分之一。

  為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對市場活動的規範引導作用,促進融資租賃市場規範健康發展,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2009至2013年度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白皮書的發佈將對上海甚至對全國依法審判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起到示範作用,具有廣泛的借鑒價值。

  實體經濟 傳導作用顯著

  據統計,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兩個中級法院共受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145件,審結144件,同期結案率為99.31%,收、結案數呈現逐年遞增的特徵。其中,案件總標的額高達人民幣38.05億元,案均標的額為2600余萬元,在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中位於前列。

  “宏觀經濟形勢和國內産業政策,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受理數量上的傳導作用較為明顯。”在介紹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萌分析説,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集中于實體産業中較為昂貴的特種設備等生産資料,如建築工程業的挖掘機、印刷行業的高精密度列印設備。受國內産業結構調整、基礎建設需求放緩影響,相關實體産業易出現波動,對承租人的正常經營和償付能力造成較大影響,從而引發大量融資租賃合同訴訟。

  據了解,從近年來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審判情況看,涉訴主體的數量和範圍不斷擴展,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主體呈複雜化趨勢。除典型的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3方交易架構外,出租人出於風險控制的考慮,以增加回購人、保證人等方式將更多的利益相關方納入到融資租賃交易體系中,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護其權益。

  “一旦涉訴,承租人、回購人、保證每人平均成為出租人主張其租金債權的對象,一筆融資租賃交易往往涉及數個回購人和保證人,增大了審理難度。”陳萌説。

  糾紛多發

  凸顯風險難控

  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白皮書還明確揭示了融資租賃及相關配套行業目前存在的問題,如承租人、回購人等存在認識誤區,導致産生履約瑕疵或爭議;出租人的業務機制存在疏漏,導致較大風險隱患;合同約定不明和新型業務模式,導致糾紛頻發;租賃物權屬公示等機制尚未有效形成,導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盛勇強指出,“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司法部門進一步付出努力,也需要立法機關、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及金融從業人員、金融消費者乃至整個社會進一步更新理念和共同努力。”

  “租賃物品質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審理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這是由於承租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陳萌分析指出,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誤認為是借貸關係或買賣關係;還有些承租人法律與合同意識不強,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品質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卻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其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抗辯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司法實踐發現,在締約過程中,出租人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項目數量輕資質審查,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于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對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導致出現承租人下落不明、喪失償付能力、擅自處分租賃物等情況。對此,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倪受彬認為,“融資租賃本身的概念實際是所有權分期付款的概念,所有權慢慢轉移到承租人,承租人慢慢參與標的的選擇,從而管控標的物,從司法實踐看應該保護出租人的利益。”

  “野蠻生長”

  亟待立法規範

  從業10多年的上海電氣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沈志剛深知,融資租賃公司健康發展,除了要有業務、有市場和完善的風險防控體系之外,法院的司法保障措施也極為重要。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要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參與融資租賃活動的市場主體既須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完善合同條款,也要加強資信審核,施行全程監督。他們呼籲,在規範融資租賃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上,加快研究制定融資租賃行業的法律法規,同時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行業自律。

  “融資租賃業的快速崛起凸顯了行業規範管理和各種基礎工作的缺失,尤其表現在合同文本方面。”上海市租賃行業協會副會長孫瑜説,合同文本的格式化和標準化規範,是融資租賃企業維護自身權益、防範經營風險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他表示,上海市租賃行業協會將不斷以白皮書為基礎,加快起草、制訂格式合同文本。

  融資租賃專家屈延凱認為,“合同法、物權法使融資租賃交易主體之間的權責利可以得到基本保障,但物權法對動産物權沒做專章表述。為規範動産歸屬和利用的民事關係,有必要對融資租賃專門立法。”

  從天津、上海等國內融資租賃發達地區的經驗來看,制定完善的扶持政策是當地融資租賃行業得以快速發展的關鍵因素。但總體而言,這些法規內容以促進發展為主,行業規範為輔,遠構不成法規體系。

  今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國務院關於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情況的報告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愛蓮建議,儘快制定融資租賃法。

  陳愛蓮認為,由於沒有融資租賃法,涉及融資租賃糾紛和問題的處理,有的參照物權法,有的參照合同法,有的則無法可依,導致監管出現“真空”。“現在,我國立法已進入精細化時代,有必要根據融資租賃行業的特點,制定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從法律層面進行規範,為依法監管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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