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發文支援小微文化企業發展(附政策全文)
- 發佈時間:2014-08-21 11: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1日訊(記者成琪)8月19日,文化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支援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這是在國家部委層面上,首次發文對支援小微文化企業發展工作進行專門部署,為支援小微文化企業發展工作明確了目標、方向和任務。實施意見分為六個部分,共17條具體政策內容。中國經濟網記者發現,本次意見有幾個亮點,一是把小微文化企業作為文化産業發展市場的主體來加以培育。二是鼓勵小微文化企業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政府採購,三是強化和延伸了財稅和融資方面的相關政策,四是鼓勵網際網路創業平臺、交易平臺等新興創業載體的發展,拓寬小微文化企業的網際網路創業發展渠道。五是提出在公共服務中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協調合作。
以下是政策全文。
文化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關於大力支援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務局,各計劃單列市文化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局:
近年來,我國小微文化企業迅猛發展,在活躍文化市場、激發産業活力、促進文化創新、增加社會就業、豐富文化供給、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推動我國文化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小微文化企業在經營、成本、融資、人才、市場環境等方面仍面臨許多困難。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支援各種形式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 [2012] 14號),結合當前發展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高度重視小微文化企業發展
(一)支援小微文化企業發展,是全面深化改革戰略部署的一項具體任務,是實現文化産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産業戰略目標的重要舉措和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戰略任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意見支援的小微文化企業,是指演藝業、娛樂業、動漫業、遊戲業、文化旅遊業、藝術品業、工藝美術業、文化會展業、創意設計業、網路文化業、數字文化服務業等行業及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産生産性保護的企業中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 [2011] 300號)的小型和微型企業。要充分認識發展小微文化企業的重要意義,積極營造有利於提高小微文化企業創新能力、擴大發展規模、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進一步解放文化生産力,激發全社會文化創造活力。
二、增強創新發展能力
(二)培育企業發展優勢。指導小微文化企業以滿足人民多層次多樣化文化需求為導向,以創意創新為驅動,走“專、精、特、新”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的道路,在開展特色經營、創新産品特色和服務、提升科技含量和原創水準等方面形成競爭優勢。制定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産業融合發展政策的配套措施,支援小微文化企業拓展與裝備製造業、消費品工業、建築業、資訊業、旅遊業、體育和特色農業等産業的融合發展空間。
(三)激發企業創新意識。鼓勵小微文化企業把握傳統文化與現代元素結合、文化與科技融合的發展趨勢,催生新技術、新工藝、新産品、新服務。加快培育産權、版權、技術、資訊等要素市場,為企業提升文化創意成果轉化和市場化運用水準創造條件。加強文化品牌建設,促進小微文化企業向專業化、品牌化方向發展。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法律法規、典型案例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小微文化企業智慧財産權保護意識,提高智慧財産權保護和運用水準。
(四)提升經營管理水準。通過業務培訓、樹立典型、總結模式、推廣經驗等形式,幫助和引導小微文化企業建立與發展階段和發展目標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手段,提高資訊化管理水準,提升企業發展活力。鼓勵小微文化企業運用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拓展經營領域,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推動文化行業標準化建設,制定並推廣一批文化産品、服務、管理等標準,支援小微文化企業提高管理水準。支援創業服務機構、管理諮詢機構面向小微文化企業提供管理諮詢服務。
三、打造良好發展環境
(五)優化文化市場環境。貫徹落實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小微文化企業。簡化和減少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工作。進一步完善文化市場行政審批資訊公開制度,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查詢、辦理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的便利程度。建立健全文化市場信用體系,完善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引導小微文化企業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經營。健全12318文化市場舉報體系,暢通維權投訴渠道,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切實保護小微文化企業合法權益。
(六)推進創業載體建設。引導現有文化産業園區、基地創新運營管理模式,提升服務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水準,將服務效果作為認定國家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試驗園區的一項重要條件。支援合理利用閒置廠房、場地和廢棄工業設施等,將其改造建設成為具有較強創業輔導服務功能,運作規範、業績突出的小微文化企業創業基地。對小微文化企業自發集聚形成的特色文化産業集群,要加強規範和引導,完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相應配套服務,改善企業集聚發展環境。鼓勵網際網路創業平臺、交易平臺等新興創業載體的發展,拓寬小微文化企業的網際網路創業發展渠道。實施“成長型小微文化企業扶持計劃”,培育一批具有發展潛力的小微文化企業和孵化效果顯著的小微文化企業創業發展載體。
(七)加快人才培育步伐。將小微文化企業培訓工作納入“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扶持範圍,加強對小微文化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的培養。鼓勵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行業協會、小微文化企業創業載體和社會教育服務機構對小微文化企業經營者和創業者開展有針對性的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推進網路課堂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不斷擴大小微文化企業培訓工作覆蓋範圍。打破文化人才職稱評定的體制壁壘,逐步建立面向社會文化藝術人才開放的職稱評定制度。實施“文化産業創業創意人才扶持計劃”,適應創業創意人才成果轉化、市場推廣的需要,運用市場化辦法,體現普惠性原則,通過合適的平臺,加大資金投入、提供展示機會、擴大品牌影響,促進創意成果轉化和創業團隊孵化。
(八)拓展企業行銷途徑。鼓勵各類文化産業展會、中小企業展會、電子商務平臺等面向小微文化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政府部門組織企業參加境內外文化展覽展銷活動,在名額、費用等方面可向小微文化企業適當傾斜。培育一批服務小微文化企業的文化産品和服務經紀、代理機構。充分發揮駐外使領館文化處(組)、海外中國文化中心等的作用,幫助小微文化企業了解和分析海外文化市場動態、建立和拓展海外行銷網路。研究制定文化産品和服務出口的扶持措施,支援小微文化企業開拓國際文化市場。
(九)鼓勵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鼓勵小微文化企業根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支援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制定項目補貼、定向資助等具體措施。在政府採購過程中,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小微文化企業及小微文化企業份額達到30%的聯合體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投標産品和服務,可在價格扣除優惠政策規定範圍內按較高標準執行。
四、健全金融服務體系
(十)創新金融服務方式。鞏固和深化文化行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文化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開展小微文化企業財務諮詢、項目對接、貸前輔導等服務,支援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小微文化企業特點的保險險種,探索開展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業務。引導金融機構不斷提升小微文化企業金融服務的便捷化、規模化、個性化水準。鼓勵各級政府搭建的中小融資擔保平臺為小微文化企業提供擔保。實施“文化金融扶持計劃”,提升面向小微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規模與水準。
(十一)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大力推廣小微文化企業集合債券、集合信託、短期融資券和行業集優債券等。支援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為小微文化企業融資提供相關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小微文化企業通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進行股權融資。積極引導各類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小微文化企業。在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基礎上,鼓勵文化産權交易場所為小微文化企業發展提供服務。支援有條件的地方依託文化金融服務中心為小微文化企業提供仲介服務。
五、完善財稅支援政策
(十二)加大財政支援力度。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引導示範作用,著力改善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小微文化企業創業發展。加大中央財政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力度,完善和落實項目補助、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等措施,實現財政政策、産業政策與企業需求的有機銜接。支援小微文化企業在項目實施中更多運用金融資本、社會資本,符合條件的可通過“文化金融扶持計劃”給予支援。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切實加強對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促進引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和實施小微文化企業孵化培育專項計劃,並探索建立小微文化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十三)落實稅費優惠政策。落實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以及免征部分小微文化企業文化事業建設費、部分藝術品進口關稅減免等各項已出臺的稅費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有序推進動漫企業認定工作,落實支援動漫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完善有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産生産性保護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結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逐步將文化服務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
六、提高公共服務水準
(十四)構建公共服務網路。進一步完善文化産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臺功能,不斷豐富資訊發佈、政策查詢、融資指導、人才培訓等服務內容。加快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建設,提供政策指導、資訊交流、項目與産品查詢等公共服務。繼續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路建設,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開發面向小微文化企業的特色專業服務産品,發揮平臺網路輻射作用,逐步提高服務水準,擴大服務範圍。支援建立小微文化企業服務平臺,符合條件的可作為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予以重點培育。積極開展小微文化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並對信用好的小微文化企業給予重點支援。
(十五)發揮社會組織作用。鼓勵文化行業協會、商會吸收小微文化企業入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規範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維護小微文化企業權益。支援行業協會、商會與各類小微文化企業載體在發展規劃、資訊交流、市場推介、創意轉化、投資融資、人才培訓等方面開展合作,加強對小微文化企業創業發展的指導和服務。
(十六)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協調合作,發揮新聞媒體優勢,廣泛報道小微文化企業發展形勢和扶持政策,深入挖掘和宣傳成功企業的典型經驗,激發全社會的創新創業精神,形成有利於小微文化企業創業和發展的輿論環境,進一步堅定小微文化企業的發展信心。
(十七)強化指導協調機制。各級文化行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將支援小微文化企業發展工作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來落實,並納入本地區、本部門落實全面深化改革和文化建設的整體工作部署中。充分發揮本地區促進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將文化行政部門納入領導小組,做好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指導協調工作,形成政策疊加優勢。加強對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調查研究,逐步建立起對小微文化企業發展情況定期抽樣調查和常態化監測分析機制。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發展實際,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抓緊研究制訂支援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文化部辦公廳
2014年7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