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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經營場所可註冊多張工商執照

  • 發佈時間:2014-08-15 03:35:07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省下月起實施《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

  一個經營場所可註冊多張工商執照

  □通訊員 沈雁

  本報記者 洪慧敏

  9月4日起,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築作為經營場所申請工商登記的,我省工商登記機關將一概不予辦理。

  而租用軍隊、武警等單位所有、屬於專項管理的房屋,企業須取得相關租賃證明後,方可登記註冊作為企業經營場所。

  記者昨天從省工商局獲悉,《浙江省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近日發佈,並將在9月4日起實施。

  新《規定》放寬了我省企業登記經營場所的“門檻”,不過也劃定了“底限”。昨天,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專門為本報讀者解讀了《規定》。想要或正在創業的朋友,不妨看一看。

  經營場所與工商執照

  對應數量可變

  新的改革,採取地址資訊“申報制”,代替原來的經營場所登記方式。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解釋,“按照老的方式,是採取嚴格的‘一照一址’,這種舊模式相當於設置了‘門檻’,可能導致一些缺資金、缺場地的小微企業,無法順利通過註冊登記。”

  比方説,“創業者在城鄉接合部租賃一間農民房作為經營場所,而農民房往往又沒有産權證,創業者要舉證登記成為經營場所,可能相當困難。”

  而採取新的申報制後,允許實行經營場所和生産經營場所各自獨立的登記方式,上述這種類似“困難”則迎刃而解。

  此外,為降低創業成本,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方式修改為申報制外,《規定》還多措並舉釋放存量場地資源,繼續推行已取得改革實踐成果的“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政策;進一步放寬日常辦公託管制度,對生産經營場所要求不高、不易影響周邊環境的電子商務、軟體開發、文化創意等企業,其住所(經營場所)可由商務秘書企業實行託管,並明確商務秘書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

  創業者登記註冊前

  應先查經營場所性質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解釋,本次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遵循的是既要方便註冊,又要規範有序;既要合理又要合法;既要放得開又要管得住等原則。

  考慮到我省各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差異性,《規定》授權各地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和當地實際,出臺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細則,法律法規對住所(經營場所)有明確規定的,各地政府應當嚴格執行。

  而對於“沒有規定的”,規定明確“則不得擅自增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提高註冊門檻,增加企業創業成本”。

  不過,雖然我省放寬了企業登記住所,但也是有“底限”的——《規定》第七條明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建築物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建築安全、安全生産以及國家安全等要求,違法建築或危險房屋等依法不得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相當於明確了“負面清單”。對單位或個人以違法建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我省工商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也就是説,創業者登記註冊前,先要查驗一下經營場所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或“危險房屋”等。

  而租賃軍隊、武警等單位所有、屬於專項管理的房屋,《規定》也明確,創業者“應當取得相關租賃證明後方可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創業者登記的經營場所

  今後不限于商業用房

  據介紹,《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要求,經省政府辦公廳立項同意,省工商局予以代擬。

  為啥要出臺《規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創建便捷的註冊登記體系,總的方向是要降低準入門檻。”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解釋。

  比方説,創業者登記的經營場所,原來要求必須是商業用房,否則我省工商部門不予登記辦理;而今後,經營場所的房屋性質規定則予以“放寬”。

  《規定》“第八條”明確,“企業以住宅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定,遵守公序良俗,並徵得利害關係人書面同意”。

  怎麼理解?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解釋,“《規定》對住宅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人要本著鄰里和諧、居民安全的原則,根據《物權法》和本地出臺的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細則,在徵得利害關係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申報登記。”

  也就是説,一位創業者租賃了一套小區房作為經營場所,如果小區的相關居民或住戶等都同意創業者入駐的話,我省工商部門今後可予以登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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