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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孩子隨女方生活

  • 發佈時間:2014-08-15 02:34:4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女子明知孩子不是丈夫親生的,離婚時,卻提出孩子由丈夫撫養。沒想到,謹慎的丈夫帶孩子作了DNA鑒定,結果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丈夫憤然提出反訴。近日,安徽省碭山縣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孩子隨女方生活,女方返還並賠償丈夫因撫養孩子支出的撫養費及精神撫慰金2萬多元。

  碭山縣葛集鎮李某與王某于2010年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結婚。婚後7個月,妻子王某産下一子,醫院的證明顯示孩子是足月生産。當時丈夫李某心裏有一些納悶,但沉浸在初為人父喜悅之中的李某並沒有太將此事放在心上,認為一定是醫生搞錯了。李某及家人視孩子為掌上明珠,含住嘴裏怕化了,捧在手裏怕掉了,對為李家生下大胖小子的王某也厚愛有加,百依百順。然而,王某對家人的關愛並不滿足,嫌棄李某沒本事,不會掙錢,生活中對其橫挑鼻子豎挑眼,並最終於今年6月起訴到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孩子也由李某撫養。

  李某收到法院的傳票後,傷心難過之際,再次想起孩子出生時醫院關於孩子是足月出生的診斷,心裏愈加疑慮,終於在家人的支援下決定做親子鑒定。鑒定結果出來了:孩子果然非李某親生!李某一家人抱著孩子哭成一團。憤怒的李某委託碭山縣周寨鎮法援工作站提出反訴,要求孩子隨王某生活,並要求王某賠償因自己撫養孩子而支出的撫養費、精神撫慰金10萬元。

  碭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既然李某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李某就沒有義務撫養這個孩子,在不明孩子生父的情況下,孩子應當判給其母王某。同時依據《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李某在和王某婚姻存續期間所付的撫養費,應當視為王某的不當得利,王某應酌情返還;王某在與李某結婚時對自己懷孕的事實予以隱瞞,構成對李某人格尊嚴的侵犯,李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應予支援。

  近日,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准許李某與王某離婚,孩子隨王某生活,由王某返還李某因撫養孩子所支出的撫養費10000元,賠償李某精神撫慰金10000元。劉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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