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的“人大代表”能夠代表誰
- 發佈時間:2014-08-15 02:34:48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濤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昆山爆炸案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責任主體是事發企業,主要責任人是企業高層,當地政府則負有領導和監管不力之責。記者調查發現,在《昆山招商引資之路》培訓教材中提到了這樣一條令人“耳目一新”的“先進經驗”:“去南京、北京爭取勞模指標,送給來投資的老闆,國家、省裏的名額不夠,就評縣級勞模,兩年一屆50個,50個不夠,就100個,還不夠,就200個;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也送給他們一些……”(《中國經濟週刊》8月12日)
顯而易見,當地政府與招商引資進來的企業之間存在著一條“利益鏈”:地方政府給予企業主政治光環和免檢待遇,讓企業超常發展甚至獲得法外利益,賺得盆滿缽滿,而企業則以高額稅收回報地方政府,為官員的政績添磚加瓦。地方政府和企業各取所需實現“雙贏”,犧牲的卻是工人的健康和生命、當地的生態環境以及子孫後代的長遠利益。
人們很是痛恨這種“利益聯盟”,企業主黑心賺錢不顧工人死活當然應受到嚴厲懲罰,而政府一味忙於稅收放棄自身監管職責則涉嫌瀆職。然而,要切斷這非法的利益鏈條,僅憑政商雙方嚴以律己的高尚覺悟,或是對其事後的嚴肅查處,是治標不治本的,因為“觸及利益遠比觸及靈魂更難”。因此,必須要用權力制約權力,用權利監督權力,才能讓政府和企業回歸到法治的軌道上來。
而人大就是最有力地制約政府權力的國家機關。根據憲法規定,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人大負責選舉産生“一府兩院”組成人員,並且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如果人大和人大代表能真正擔負起監督政府的職責,相信諸如“昆山爆炸案”之類重大責任事故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避免,因為人大可以監督政府正確行使職責,不允許政府故意保護那些違規企業,而政府機關在監督之下認真履行職責,那麼企業主也就失去了違規操作的空間,事故隱患就能掐滅在萌芽狀態。
然而,在諸如昆山這樣的地方,人大卻失守了:任由政府列出一批“重點民營工業企業”,實施“掛牌保護”;任由政府探索“搖號抽查”方式,以“最大限度減少執法檢查次數”;任由政府將環保、安監部門納入“限制行為能力”的監控名單……在這裡,人大的失守並不奇怪,既然“人大代表”的身份可以由政府作為“政治榮譽”慷慨贈與這些招商引資進來的企業主,這些坐享其成的“人大代表”們又怎麼可能去監督放縱他們的政府呢?
這裡面所反映的一個深層次問題是人大與政府關係的錯位與倒置。人大代表本來是由選民選舉産生來監督政府的,但在一些地方,這種關係倒置過來,一些人大代表是是由地方政府官員“內定”,甚至被作為交換稅收的等價物贈送給納稅大戶,讓他們享受政治光環。因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在一些地方的人大,官員代表和企業主代表扎堆,而工人、農民代表卻寥寥無幾。在這種情形下,一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開成“鼓掌大會”,人大機關淪為“橡皮圖章”也就不足為奇了。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健全‘一府兩院’由人大産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制度。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要避免身負重要使命的人大代表異化為某些地方政府取悅商人的“禮品”,就必須完善人大代表選舉産生機制和資格審查機制,要讓人大代表真正從人民中來,代表人民的利益,切實擔當起監督政府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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