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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風控標準助券商業務創新

  • 發佈時間:2014-08-11 06:21:1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監會近期啟動《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修訂工作,主要變化為三項風控指標下限的下調和新增兩項監管指標,此舉一方面將釋放券商資本金的空間,使券商能更好地開展創新業務;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監管層對券商風控與發展思路的轉變。

  由於證券行業在本世紀初曾經集中爆發過大面積風控違規事件,監管層出於防範風險考慮,對證券行業的監管一直非常謹慎,券商風控標準曾多次修訂。

  2006年1月,中國證監會首次就《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我國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開始由業務準入監管轉向實時數據監控。同年7月,上述《辦法》正式發佈,並於當年11月1日實施,這恰與10月底券商整改“大限”相互銜接,這標誌著《辦法》成為券商常規的監管指針。

  2012年中國證監會兩次修訂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券商風控標準開始適度放寬。

  今年徵求意見,對當前券商行業的發展意義重大。

  首先,風控指標的調整將釋放證券行業凈資本限制,助力資本仲介業務。對於券商來説,無論是開展融資融券,還是新三板做市商等業務,都需要雄厚的資金。本次徵求意見稿解決了推動證券行業發展的資本原動力的問題。凈資本監管指標的下調有利於證券公司進一步拓展融資渠道,探索新型融資工具,發展創新業務,有利於提高凈資産收益率。

  其次,風控指標的調整有望打破券商資金杠桿率限制,有助於迅速提升行業凈資産收益率。國內券商發展緩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國內證券行業杠桿率長期處在較低水準,此次風險指標調整,提高了券商杠桿的上限,無疑為未來行業凈資産收益率的提升拓寬空間。

  三是增加了流動性考核維度,為行業納入整個金融監管體系奠定基礎。此次徵求意見稿,新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監管指標,這兩項指標主要是針對金融危機後的銀行監管性指標,屬於巴塞爾協議III中的內容。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不低於100%。此次修訂稿引入流動性風險監控指標,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券商的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推動券商使用穩定的資金來源支援業務發展,降低資産負債的期限錯配。

  綜合來看,此次徵求意見體現監管層監管思路拓寬,一方面大力支援行業發展創新,另一方面,通過流動性覆蓋的監管,嚴控行業盲目擴張帶來的風險。張弛有度,為券商行業的平穩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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