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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制後為何還不能良性運轉

  • 發佈時間:2014-08-08 17:30:3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天津專員辦在對某上市公司進行會計監督檢查時體會到,國有企業上市後,常常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産權關係等問題上,而忽視了企業經營管理方面出現問題給企業帶來的困擾,甚至是失誤。而且國企即使改制比較完全,但管理沒有跟上,仍然會導致企業經營績效不佳。

  企業財務管理問題多多

  一是企業資金沒有系統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流於形式。

  企業不能全面完整編制資金預算,雖然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將投資、籌資列入公司預算,但公司在實際編制預算時未將投資和籌資預算納入編制範圍。

  企業資金的調撥與使用沒有系統嚴格的審批與管理。企業為了充分發揮股份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的資金融資能力,解決內部融資需要,與相關銀行簽訂了“資金池”管理協議,同時也制定相關內控制度,設“財務委員會”負責對資金池各成員公司的資金調度與安排管理。但“財務委員會”並不是股份公司董事會下設機構。檢查中,我們看到該公司2012年資金池資金調撥數額達30多億元,無論有償還是無償,在其整體調度過程中未看到保存相關批復和審議的依據,沒有資金使用用途的標注。而且不按貸款實際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其在建工程項目。

  二是企業資産管理制度不健全,資産管理意識淡薄。

  資産管理科目設置不全,資産不能及時入賬及賬外存放資産。檢查中發現企業採購存貨的過程中,不能根據入庫日期及時記錄存貨採購;企業在生産過程中對倉庫沒有單獨設置“待處理産品庫”,其中對於原材料的頭尾切割邊角料以及不合格品未設置專門庫位和人員管理,僅設置實物賬,在財務存貨賬上沒有記錄,期後實現銷售過程中僅確認收入,不結轉成本,因無財務賬記錄,企業實現多少收入就無賬可查了,極易形成賬外資金。

  資産核算不規範,財務處理不到位,會計核算隨意性大。企業在工程物資的核算中,將其採購的部分工程物資隨意計入應付賬款的借方,而未根據入庫驗收及時記錄工程物資,導致賬面按照付款進度記錄的金額與實際盤存金額不符,期末調表不調賬,賬實不符,金額達3個多億元。其部分在建工程也隨意在應付賬款的借方核算,金額達1.5億元,期末也是只調表不調賬。

  我們在檢查過程中還發現,企業在建工程轉固不及時是該企業集團的普遍現象。竟有應在2008年就應轉而至今未轉的固定資産。部分工程物資核算不能和日常生産經營物資核算完全分開,加之負責工程核算的會計人員分工不清,核算人員缺乏對在建工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財務核算體系設置不合理,日積月累,造成相關財務數據不實,核算混亂。

  三是不能合理把握準則,“靈活”運用會計估計。

  會計估計涉及對未來交易或事項的確認和計量,這些交易或事項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了會計核算的難度,這就要求企業會計人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檢查中我們看到,企業的一筆應收賬款9000多萬元,在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債務單位相應價值資産,並得到法院的裁定書之後,仍然計提了應收賬款80%的壞賬準備,該上市公司當年就已經虧損,這容易産生計提了秘密準備的嫌疑,以備下一年度轉虧為盈,“靈活”地運用了會計估計政策。

  四是財務管理基礎薄弱,成本費用控制不力。

  企業産品的成本沒有合理的分攤方法,企業財務負責人及會計人員以品種多繁瑣麻煩並延續傳統成本管理方法為藉口,使得生産間接費用不能準確分攤至在産品及産成品,部分産品也不結轉成本,因此其産品成本管理滯後、核算粗疏。企業費用管理沒有一套嚴格、科學的控制指標體系,費用控制無法實現相應的目標。

  五是資訊管理落後,電腦網路使用水準低。

  該企業領導資訊化意識不強,企業資訊化技術較薄弱,缺乏既懂業務與管理,又懂得資訊技術的複合型人才,該企業會計核算依託多個會計軟體,使得財務管理資訊系統龐雜、不規範,影響了企業的資訊化建設。

  未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首先,國企改制後,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夠規範。企業已經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並進行了公司制改革,按照《公司法》成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但大多數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決策者和執行者責權劃分不清,班子高度重疊,對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實施情況缺乏主動監控,沿襲了由“家長”説了算以及“按歷史慣例”的習慣做法,還沒有過渡到法人治理結構上來。

  其次,陳舊的思想觀念仍然桎梏著企業發展。受計劃經濟思想、官本位意識等陳舊思想觀念影響,經營者不願創新,怕擔風險,怕擔責任;出現問題只要與己無關,都能欣然接受。檢查中,發現部分部門負責人在核實問題時,首先看問題是否與自己工作有關,絲毫不考慮對企業的影響,並曾直言不諱地説過“這個問題不是我做的,你們可以定論了”等等。

  最後,社會仲介機構的“中立”態度,也為企業改制後不能良性運轉起到了助推的作用。上市公司經社會仲介機構年審後,應增強對社會披露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公允性,然而,事務所為了自身業務的需要,受自身利益的驅使,往往採取迎合的態度去迎合改制企業,利用其對“準則”及相關法規的熟練運用為企業經營者出謀劃策,堂而皇之地遊走于會計準則及相關法規的邊緣。

  解決存在問題的措施

  必須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國有企業改制後並不必然意味著企業的成功,能否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完善、健全。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理順關係,探索在領導體制、機構設置、職責分工、工作方式、制度規範等方面的協調運作。

  必須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體系。要在現有基礎上,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對中小板及創業板上市公司制定的相關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做到內控制度要全,執行起來要嚴,不能形同虛設,保障企業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合理、準確、完整。

  國家監督部門及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審計工作。對企業會計資訊失真的問題要認真揭露和糾正,促進企業嚴格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範會計核算,如實反映經營成果和財務收支狀況,披露企業資産負債損益不實、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注意發現大案要案線索,加大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天津專員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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