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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訴光大證券案一審開庭 原被告雙方展開激辯

  • 發佈時間:2014-08-06 08:24:5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個人投資者因“8·16”證券期貨內幕交易糾紛向光大證券索賠系列案件昨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就內幕資訊定性、投資者損失與光大證券內幕交易之間的因果關係等焦點分歧展開激辯。

  據法庭介紹,昨日開庭審理的是包括包玉芬因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訴光大證券在內的共計61起案件,由於案情共性較大,因而安排同開一庭進行審理,主要有4位代理原告最多的律師作為原告代理進行法庭辯論。此外尚有109件類似訴狀因為沒有趕上前一輪證據交換,因而沒有在昨日開庭。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圍繞相關媒體報道能否形成對“內幕資訊”的披露、楊劍波訴證監會案是否會對本案構成影響、光大證券在“8·16”事件當天午後的交易是否與投資者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等三大焦點問題展開了激辯。

  被告光大證券方面的律師提出,事件當日光大證券做出錯單交易之後,有媒體公開報道了有關情況,並且在網上廣泛轉載,所有投資者都可以蒐集到這些資訊,並且引起對當天行情異常波動的警示。因此“光大證券錯單買入大量股票”這一資訊不應再被視為內幕資訊。

  光大證券律師還提出,光大證券當日在與上交所積極溝通後,於事件發生後3小時披露了全部資訊,而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及時披露”的定義是指在兩個交易日內,因此光大證券並未隱瞞資訊。

  原告律師則對光大證券律師關於“媒體報道等同於資訊披露”的觀點難以認同。原告律師提出,儘管媒體對錯單交易有所報道,但光大證券時任董秘梅鍵同時予以了否認並同樣被廣泛流傳,投資者有理由相信梅鍵是代表公司進行澄清。因此媒體報道屬於“揭露”,而不能取代光大證券的披露義務。

  原告律師還對被告提出“梅鍵當時未做核實即以個人猜測對外發表言論,屬於個人行為”的抗辯意見進行了嘲弄,認為這是將時任公司董秘當成“臨時工”。

  對此,審判員在庭上曾向被告律師質詢“在媒體報道和公司董秘表態同時存在且觀點相左時,應當如何看待”,被告律師則強調當時關於烏龍指的報道流傳廣泛,足以引起投資者警覺。

  原被告雙方對投資者損失與光大證券當日交易行為的因果關係也展開了唇槍舌劍。原告律師提出,光大證券錯單買入造成股指虛高,形成了下跌動能,又在午後通過賣出ETF和賣空股指期貨消耗了下跌動能,使投資者受損。由於相關標的都是大盤權重股,其走勢對所有股票都造成影響,因此理論上當天場內的所有投資者都可以向光大證券索賠。

  被告律師則認為,光大證券錯單本身沒有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反而帶來盈利。而市場當天衝高除了光大證券錯單的因素外,也有投資者跟風追高的因素,因此投資者也要承擔股指回落的風險。從當天下午股指表現看,午後股指便開始迅速下跌,而14點22分光大證券完成披露後股指反而轉為平穩,因此可以認為內幕資訊是否披露與股指下跌、投資者受損並無直接聯繫。

  同時,遠在北京的另一起案件也成為本案的爭論焦點。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負責人楊劍波正在北京一中院對證監會關於內幕交易的認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被告律師認為,證監會的行政認定是本案成立的前提條件,而這一條件由於“楊案”而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本案應停止訴訟。

  原告律師則認為,由於楊劍波是以個人身份就證監會對其個人的認定和處罰提出訴訟,因此不存在認定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被法院推翻的可能性,“楊案”進程不影響投資者對光大證券的索賠。

  在這個議題上,法庭表態透露出更多資訊。法庭在庭上曾表示,開庭與判決並不相同,本案在“楊案”未結前開庭是為了提高效率,至於判決是否受影響需要再議。

  在昨日開庭結束後,本案將進入調解或宣判環節。原告律師許峰預測,最終結果可能要等楊劍波訴證監會案得出結論才能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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