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近日印發《廣東省海洋産業園(海洋牧場類)用海選址及控制標準(試行)》(簡稱《標準》),從用海選址、合理用海規模等方面為廣東省海洋産業園(海洋牧場類)內海洋牧場用海活動制定統一的標準。
廣東作為中國海洋大省,建設海洋牧場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稟賦,海水化學資源、海洋生物資源、海底礦産資源等極為豐富,海水養殖産量居全國前列。
為規範推進海洋産業園(海洋牧場類)建設,《標準》主要從養殖海域深度與離岸距離兩個方面對海洋産業園選址作出限制,提出重力式深水網箱型現代化海洋牧場原則上布設在15米等深線以深或離岸(大陸海岸線)3公里以上的海域;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臺型現代化海洋牧場原則上布設在20米等深線以深或離岸(大陸海岸線)10公里以上的海域;投礁型海洋牧場原則上布設在15米等深線以深,或離岸(大陸海岸線)3公里以上且6米等深線以深的海域。
《標準》通過區分不同養殖類型對海洋牧場項目的用海規模作出規定,提出重力式深水網箱型現代化海洋牧場外緣邊線包絡海域面積(包含錨泊系統)原則上當水深小于等於20米時,每1萬平方米養殖裝備垂直投影面積控制在36公頃以內,當水深大於20米時,水深每增加1米,用海面積控制標準增加1公頃;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臺型現代化海洋牧場外緣邊線包絡海域面積(包含錨泊系統)原則上每1萬立方米養殖水體控制在4公頃以內;投礁型海洋牧場外緣邊線包絡海域面積原則上每1萬空立方米人工魚礁控制在10公頃以內。
此外,《標準》結合各地海域實際,為地方實施預留一定彈性空間。對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臺需入級船級社的,明確可按照船級社入級要求適當調整控制面積;對受自然條件所限,水深或離岸距離確無法滿足相關要求的市縣,明確經嚴格論證並報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同意,可適當進行調整。
(責任編輯:王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