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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蕾:阿裏事件對我國註冊制改革的啟示

  • 發佈時間:2015-02-06 09:11:1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監管似乎是阿裏事件的“始作俑者”的角色説明,我們的監管體制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中還需要解決一些基本問題。首先,監管當局需要加強對事中事後監管的認識,要區別事前監管與事中事後監管的不同,如果認識不到位就不可能監管到位。其次,建立事中事後監管當局本身的行為準則和行為規範。第三,建立與事中事後監管相適應的制度和法律法規,包括集體訴訟、允許成立類似“渾水”公司之類的諮詢機構等。

  阿里巴巴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産品資訊披露事件(阿裏事件)引發的危機雖然已經基本平息,但是阿裏事件不論從資本市場制度的完善,還是對投資人,對擬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的法制觀念的建設,以及監管機制,都應該有許多重要的啟示。同時也啟示資本市場所有參與主體,對於國內即將推出的IPO註冊制的改革,應該有更全面更深刻的認識。

  阿裏事件對即將推出的IPO註冊制的啟示之一是,要推動以資訊披露為主的不進行實質性審核的註冊制的改革,配套和完善與集體訴訟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建設非常重要。

  美國市場的“集體訴訟”的機制是阿裏資訊披露問題演變成一場股價大幅下跌、一天市值蒸發300億美元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內即將推出的註冊制將明確不進行實質性審核,但是更嚴格的 “披露或者申報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要求是非常含糊的,非常容易理解為相對於審核制的一個更低的門檻。特別是國內資本市場長期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上的不完善以及仲介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利益沒有約束等等弊端,資訊披露一直都是一個“軟指標”,或者是一個招股説明書上的必須填寫的欄目,而非真正意義上的“真實、準確、完整”,很難做到“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資訊披露。而現在推動的事中事後監管概念還非常不成熟,如何發現虛假資訊和欺詐包裝行為,還沒有一套有效的技術和機制。從實質性審核走向以發行人資訊披露為主要上市程式的註冊制,如果沒有“集體訴訟”這樣市場監督機制,沒有一群專業的、無孔不入的、依靠發現上市企業問題賺錢生存的“虎狼之師”,對虛假資訊和欺詐行為可能缺乏威懾力量,實施註冊制後可能給虛假資訊披露痼疾更大的蔓延的空間,帶來資本市場更大面積的違規違法行為,給註冊制是否能夠成為資本市場三公秩序建設的進步的改革打上一個巨大的問號。

  我們認為,以資訊披露為主的IPO註冊發行制度,配套“集體訴訟”制度可能成為公路上的“電眼”一樣,讓那些不容易被監管機構適時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也難逃法網,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特別是對於國內這樣一個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市場,對規範發行人以及相關仲介公司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有非常積極的作用。

  阿裏事件對如何進行事中事後監管機制的建設也有重要啟示。阿裏的招股説明書已經進行了關於可能被指控平臺銷售的産品有假冒偽劣的情況披露。但是國內監管部門發佈的相關資訊引起國外質疑甚至引發要面對被啟動“集體訴訟”的風險。這裡的問題是,監管部門“閉門磋商”的監管方式需要檢討。“閉門磋商”帶來對監管是否規範的質疑;上市之後再公佈更會造成合謀掩蓋阿裏的問題欺騙投資人的印象帶來嚴重後果。

  電商平臺並不是假貨製造主體,電商平臺有假冒偽劣商品不是阿裏一家的問題,很多著名電商平臺都有這樣的問題。關鍵在於是否“真實、準確、全面”地披露相關資訊,是否已經採取措施來管理和規範這種情況。如果做了這些就符合上市發行關於資訊披露的要求,相信這就是美國證監會接受阿裏在紐約市場註冊上市的原因。如果國內監管部門對阿裏的監管不是“閉門會議”而是正常的、公開的檢查監管行為,並適時公佈監管檢查結果和整改要求,使阿裏在招股説明書中能夠加上一筆,“已經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和誠信記錄體系,加強了平臺對假冒偽劣産品的管理”,等等,説不定還會給阿里加分。阿裏事件顯示政府監管的活動方式不當挑戰政府的誠信,還會給市場帶來更大的麻煩。

  監管似乎是阿裏事件的“始作俑者”的角色説明,我們的監管體制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中還需要解決一些基本問題。首先,監管當局需要加強對事中事後監管的認識,要區別事前監管與事中事後監管的不同,特別是IPO註冊制的推出,從發行前的政府“干預”的角色向“發現”“發行過程中”和“發行後”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的“監管”角色轉化,實際上就是一個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後監管的一個轉變,如果認識不到位就不可能監管到位。其次,建立事中事後監管當局本身的行為準則和行為規範。以前監管規則都是監管部門事前發文規範被監管方的行為。因為事中事後監管對監管方來説也是一個新理念,非常有必要在認識的基礎上建立必要的監管行為的教范要求,否則可能會出現不知如何監管的猶豫和監管方式的不適或不當的情況。第三,建立與事中事後監管相適應的制度和法律法規,包括集體訴訟、允許成立類似“渾水”公司之類的諮詢機構等。這些制度可能有利於幫助發現問題,特別是註冊制推出後,有利於事中事後監管新機制的實施,加強依法治市的力度。

  阿裏事件對擬上市公司也傳遞了非常重要的資訊。發行人必須認識到,註冊制對發行人的資訊披露有更嚴格的要求,不僅事前要求“真實、準確、全面”,而且有嚴格的事中事後監管,還有虎視眈眈專門挖掘公司資訊和行為的專業人士的市場監督,如果個別公司仍然存在“僥倖”心理,企圖借註冊制渾水摸魚,造假財務數據,欺詐發行,可能不是那麼容易如己所願達到圈錢的目的。

  發行人還必須認識到,註冊制對發行人不僅提出了更嚴格的資訊披露的要求,實際上是提出對發行人誠信和遵紀守法層面的更高的要求。

  事實上,公司發行上市是從私人企業轉變成公眾公司的根本轉化。這個角色轉化的最重要的內涵是公司承諾遵守市場的規則,接受市場的監督。私人企業轉變為公眾公司是企業與投資人(實際上是股東)之間簽定了一個契約,特別是註冊制推出,從實質審核轉向發行人“主動”資訊披露為主,對上市公司的誠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否“真實、準確、全面的資訊披露”考驗發行人對股東的誠信。希望發行人能夠從阿裏事件中認識到,註冊制下依法治市只會加強不會減弱,包裝、虛假和欺詐可能遭遇更大的麻煩。希望發行人能夠徹底拋棄過去潛意識和潛規則,加強契約精神,信守承諾,正大光明順應註冊制的改革,借助資本市場抓住更大成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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