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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讓司法責任制落地落實落細

  • 發佈時間:2015-10-09 08: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湯維建  責任編輯:王斌

  日前,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佈。就該《意見》而言,司法責任制的亮點表現在權責清單化、督責立體化、問責常態化、定責分層化、追責外部化、擔責終身化、履職保障化等等。

  權力清單制度不僅在行政領域有所適用,在司法領域同樣應予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司法人員的職責有所規定,但不夠詳細,較為模糊。《意見》首次將司法人員的權力明確列舉,採用“清單”形式直觀地、具體地予以分解和展現,令人一目了然。這樣不僅有利於法官行使其職權,同時還有利於監督者對法官實施監督,出了問題,包括越權、濫權或者懈怠職權,也容易搜尋和判斷,這就為司法責任制的實施奠定了標準化的基礎,使司法責任制得以高效運作。司法問責不僅針對違法審判責任等,同時還從反面指向權責清單中所列舉的各項職權。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權力下放的幅度越大,權力受監督的力度就要越大,否則權力必然失控或必致濫用,司法改革的初衷就難以實現。《意見》通過內外兩個監督系統的建設,使審判權既能最大限度地獨立行使,又處在接受監督的網格化機制中,審判權被緊緊地關進制度的籠子裏。

  司法責任是一籠統、概括的範疇,其中包含的責任類型和責任程度有諸多差異,不可混為一談,需嚴加界分。這其中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三個:一是主觀過錯的形態及其程度,二是裁判錯誤的類型及其程度,三是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對司法責任的層級確定,需要就上述三個變數作出綜合權衡,最終確定所應當承擔的司法責任。

  根據《意見》,司法責任最為嚴重的乃是構成刑事犯罪的司法責任,比如故意違法辦案,實施了諸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貪污受賄等行為。發生了這些行為,寄望于這樣的司法者能夠最終實現個案中的司法正義,是徒然的,這屬於司法之恥,應予嚴格避免,發生後應加嚴格懲罰。其次是具有重大過失而導致裁判或執行錯誤,比如玩忽職守、瀆職,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致使所做出的裁判發生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此為過失責任,過失責任的確定與故意責任的確定有一重大區別,此即,在故意違法審判責任的確定中,通常無需考慮發生的危害後果,其違法行為本身就構成司法責任的充要條件;而過失違法審判責任的確定,則需要考慮所發生的危害後果,包括所作出的裁判以及裁判執行後造成的損失。

  值得指出的是,司法責任有獨立責任、共同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比例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等多種形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應綜合各種因素,使責任的確定達于公平公正,既不使無辜者蒙冤,也不使有責者僥倖過關,從而使司法責任制切實推進、落地落實落細,紮緊司法責任制的網路,使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動態透明陽光的追責機制,使之長效化、科學化、合理化。

  司法責任制的最終落實需要建立健全司法追責的機構、程式和機制,否則司法責任依然無法落實。司法責任的追究理應擺脫內部人追究內部人的傳統制度框架和思維,應當使司法追責機構和程式外部化,也就是由非法院的人員組成獨立的法官懲戒委員會,由該懲戒委員會負責對法官的問責。

  對此,《意見》明確在省(市、區)一級成立法官懲戒委員會。雖然將需要司法追責的案件由法院內部轉至獨立於法院的法官懲戒委員會需要經過法院院長、審判監督部門、審判管理部門以及監察部門之手,但應當明確,這些部門和人員均不享有司法懲戒權,他們所行使的權力和所承擔的職責只是通過案件監管發現需司法問責的問題,在該問題被發現後,是否需要追責、如何追責、追怎樣的責等等問題,需由法官懲戒委員會來決斷;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決斷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撤銷或改變。如果法院內部的相關人員和部門應該發現問題而未發現問題或者在發現問題後隱而不報,則又構成了司法問責的新的問題,同樣需要接受司法責任制度的規範和約束。經過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和判斷,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是觸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是違規違紀嚴重,但尚未觸犯刑律需要免職者,則將相關案件移送人大及其常委會,由其啟動對責任法官的罷免、彈劾程式;三是較為嚴重的違規違紀以及錯案責任,則由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如停職、延期晉陞、退出法官員額、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四是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提出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依法處理。

  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兩翼之一,它與司法保障制相伴相隨,相互促進。《意見》在重點強調司法責任的同時,還專門在第5部分作出了“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的規定,確保法官在受責任追究的過程中有正當的、充分的申辯權,以及法官在受到不正確追究責任後所應當享有的救濟權。同時,該《意見》還就不得作為錯案對待的司法豁免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這就使得權力、責任和保障能夠統一、協調,保證了司法責任制度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不僅如此,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6次會議剛剛通過的《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還明確在工資制度改革中要給法官、檢察官以特殊政策,這也屬於司法保障中的重要內容。否則,如果一方面司法壓力越來越大,司法責任越來越重,而另一方面,司法待遇卻原地踏步,司法保障依然脆弱,這樣勢必會導致司法改革在責、權、利三者上失衡,責大、權大,但利小,而利對於自然的人而言是較為實際的,這在制度設計上決不可忽略不計。因此,司法責任的加重也要求對司法人員增利益、改待遇、優條件,否則,司法的任務難以完成,司法責任也不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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