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場經濟地位摘帽仍需艱難博弈
- 發佈時間:2015-11-18 00:31:41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李春暉
“我們希望相關國家和地區儘早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並放棄使用對華反傾銷中的‘替代國’做法。”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17日在例行發佈會上明確表示。
他説:“無論是否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的相關條款,反傾銷‘替代國’的做法自2016年12月11日起都將失去多邊法律依據,必須如期終止。條約義務必須遵守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按照議定書的規定,如期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這一條約的義務也不例外。”
專家指出,目前來看,市場經濟地位的獲得,並非到了期限就能簡單“自動獲得”。條文本身的模糊陷阱可能帶來一些不確定性,而歐美在相關問題上的立法程式也使問題更加複雜。
障礙 市場經濟地位難“自動獲得”
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即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可以不採納産品的中國國內價格,因為在歐美等國眼裏中國還不是市場經濟,價格形成機制受到扭曲,不能採信。按第15條的規定,該條款在反傾銷方面的適用是15年,即2016年12月11日應該自動失效。
事實上,中國入世以來一直致力於市場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並努力爭取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目前全球八十多個國家已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國家,但美國、歐盟等主要貿易夥伴和發達經濟國家卻一直未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個別發達國家如加拿大,甚至已經修訂反傾銷法,把原有對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限期取消了。
歐美法律界人士指出,嚴格來説,市場經濟地位與其説是法律問題,不如説是歐美等進口國的政策問題。認為中國是否為市場經濟國家還是需要訴諸WTO成員國國內法,符合成員國國內法標準,被成員國國內法認可,中國才能獲得完全的市場經濟地位。2016年以後中國並不能依據第15條(d)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蒲淩塵表示,WTO法沒有具體規定市場經濟地位或者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概念,只有GATT第6條註腳中有相關的一些內容。目前歐盟的規定中,中國和俄羅斯都是過渡經濟國家,即附加條件的市場經濟,要求中國必須有條件證明(五個標準)其市場經濟地位,才能適用歐盟對傾銷幅度的計算方法。
而在貿易救濟案例實際中,“自2011年起,沒有中國企業被歐盟給予過市場經濟地位,這已經成為一個趨勢。而在2011年之前還曾對個別的中國企業給予過市場經濟地位。”歐盟律師Edwin Vermulst説。
雖然模糊的條文給其他國家留有餘地,不過,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龔柏華表示,按照條文解釋邏輯,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在反傾銷方面的適用期限到期,那麼到時中國應該也與其他WTO成員享受同樣的待遇,即“市場經濟地位”。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如果第15條的解釋使得中國實際上永久承擔權利減損的義務,那麼WTO賴以存在的非歧視原則和統一性要求將永久性地遭到損害。
而歐美在相關問題上的立法程式也使問題更加複雜。“現在距離大限還有一年時間,實際上已經非常緊迫,因為如果要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那麼歐美就應該在明年年底之前完成國內相關法律條文的修改,走完所有的程式。”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傅東輝説。
意義 改變“替代國”歧視待遇
對於我國來説,市場經濟地位在WTO獲得承認,究竟意味著什麼?
龔柏華表示,從“非市場經濟地位”到“市場經濟地位”,對中國企業在應對其他WTO成員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方面,有其重大意義,這可以擺脫一上來就不利的“身份”問題,可以根據個案合法、合理地進行抗辯,這是現實意義。象徵意義則在於可以糾正世人的一種錯覺,以為中國還是改革開放前的那種計劃經濟機制,讓世人對中國改革開放成果有一個正面的肯定。
不過,在WTO層面討論的“市場經濟地位”這一問題涉及的最核心問題還是“替代國”歧視做法,由於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在出口對象國實施的反傾銷調查中,傾銷幅度的確定不以中國的實際成本數據為依據,而是援引“替代國”的數據,從而導致不合理的高額反傾銷稅。
聯合國貿發會議經濟事務官員梁國勇説,“非市場經濟地位”是我國入世時所作讓步帶來的歷史遺留問題。當時這方面的讓步是必需的,但也形成了中國在國際貿易規則體系中的“軟肋”。顯然,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獲得有利於改變這種情況。
近20年來,我國一直是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加之中國企業難以在“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勝訴,導致針對中國的貿易救濟措施愈演愈烈,對企業發展和經濟增長都帶來了明顯的負面影響。
業內人士指出,中國企業因為第15條(a)所要求的對市場經濟地位的舉證責任,舉證困難,敗訴率高,被課徵的反傾銷稅率高,企業往往因此遭受重大的財産損失,被迫退出出口國市場。
例如,在十幾年前美國對我國和馬來西亞彩電反傾銷案中,作為彩電出口國的中國、馬來西亞共同遭到美國商務部反傾銷調查,兩國在彩電出口價格上並沒有太大差別,但卻因為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美國選擇印度作為替代國計算中國彩電正常價值,導致終裁結果僅僅是對馬來西亞不予徵收反傾銷稅而中國企業被徵收4.35%至78.45%的反傾銷稅。
不過,無論是否承認市場經濟地位,2016年後我國也將適用《反傾銷協定》規定的一般傾銷計算方法,即在反傾銷案件中不能再被適用替代國。
博弈 專家稱應積極爭取市場經濟地位
多年來,在貿易救濟實踐中,圍繞市場經濟地位的相關問題,我國政府和企業一直堅持與發達國家在博弈中爭取利益。
例如,我國在WTO對歐盟提起的首次訴訟,即歐盟對華碳鋼緊固件反傾銷措施案,獲得勝訴,成功挑戰了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中“單獨稅率”規定,迫使歐盟修改已經使用了十餘年的歧視性貿易條款,這就已經動搖了歐盟替代國的制度。
傅東輝認為,我國相關部門應與歐委會儘快磋商,敦促歐盟儘快修訂法律,明確對中國在2016年後不再採用替代國制度,或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同時,為現有反傾銷措施在2016年底以後如何按時落實非替代國規則,商定具體方法和程式。
不過,在龔柏華看來,中國政府應該以“平常心”看待,沒有必要大張旗鼓地去爭取“市場經濟地位”。“非市場經濟地位”這頂不實的帽子戴在中國政府和企業的頭上近15年,並沒有阻擋住中國成為貿易大國的步伐。中國應該不受干擾地做好自己的事情,深入而穩步地深化改革,成為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經濟體制。
他認為,如果歐美到期無視WTO規則,不承認“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在反傾銷方面的到期,或在其國內立法中不修改其法律,中國政府完全可以提起WTO爭端解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