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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星期三

張巍薇:依賴線下、存在資金池等的P2P進入"寒冬"

  • 發佈時間:2015-12-28 18:55:58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網財經12月28日訊(記者 肖娟)由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從今天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瑞財富CEO張巍薇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沒有設置具體準入門檻,但是對資訊披露、投資人保護、風險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於依賴線下機構、存在資金池和期限錯配的平臺來説,則是“寒冬”的開始。

  以下是解讀全文:

  此次《辦法》的發佈,對於整個網貸行業而言屬於重大利好,意味著中國的網貸行業徹底的告別了“無法無規”的野蠻生長,進入規範健康發展的階段,P2P網貸行業將納入法治化和依法監管的軌道。

  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發展迅猛,行業規模不斷擴大,網貸行業的發展速度更是不可估量。無論是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中指出的“規範發展網路借貸”,還是此次《監管細則》的公開徵言,都表明瞭政府對於網貸行業發展的重視程度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與此前出臺的《指導意見》相比,《辦法》中對於網貸平臺的經營範圍、運營模式都提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同時也更為注重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投資人資訊保護、融資項目資訊披露都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此次《辦法》對於一直以來合法合規經營的P2P平臺來説是一縷“春風”,但對於依賴線下機構、存在資金池和期限錯配的平臺來説,則是“寒冬”的開始。

  1、 再次重申P2P平臺“資訊仲介”的立場。

  《監管細則》中的第一條、第三條都再次明確指出,網貸平臺要堅持資訊平臺功能,強調資訊仲介性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等。這是對於網貸平臺經營範圍的再次明確,所有平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人提供除資訊服務以外的金融服務。同時,網貸平臺應保證融資項目的資訊透明,及時準確的向投資人傳達資訊。

  這對於加強對網貸平臺的資訊披露要求,完善相關資訊披露制度,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從根本上網貸平臺杜絕了資金流向不明、自融等現象的發生,投資人在面對紛繁的網貸理財産品時,也可以真正的做到清清楚楚投資,明明白白理財。

  有趣的是,不久之後,絕大多數P2P平臺將要忙活將機構名稱更改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了。

  2、 首次提出“合格投資者”概念,明確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辦法》中首次明確規定了“出借人條件”,在第十四條中明確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産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網際網路。這是監管層首次明晰了P2P行業“合格投資者”的概念,並且在【出借人義務】中明確規定出借人需“自行承擔借貸産生的本息損失”。

  按照目前對於出借人條件的劃分,P2P行業的出借人被歸屬到了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分類中。這是國內投資人教育的重大進展,監管層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投資人加強風險意識,重視投資風險。這同時也給投資人敲響了警鐘,在投資P2P之前,儘量做好前期調查,並且秉承分散投資的原則,一旦投資出現虧損,指望P2P平臺或者監管機構“兜底”就不可能了。

  3、 投資人權益得到實質性保護。

  《辦法》中詳盡的從資訊披露、網路與資訊安全、出借人義務及禁止條件等方面,對保護投資人權益進行了實質性規範。

  其中,第二十四條中,【破産隔離】的規定是對投資人權益保護的重大利好。此條明確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産。

  這意味著,只要P2P平臺按照監管要求進行備案,並且依法開展資金存管,就算平臺因經營不善而進入清算階段,投資人的已出借資金也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此外,要求平臺在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核心運營數據、定期披露年度報告,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餘額上限等,都進一步加強了平臺的資訊透明度,有利於投資人全面、深入的了解平臺,這也是對投資人權益的進一步保護。

  4、 P2P平臺運營進入有法可依階段,通過線下物理機構進行推介、資金池、期限錯配等行為被明令禁止。

  《辦法》中對於P2P平臺的運營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其中開設線下機構的P2P平臺受到的影響不小。

  在第十六條中規定,除了風控及監管所需的線下手段之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已經開設線下機構的P2P平臺,監管層給出了18個月的整改期。現在遍佈各小區的理財線下門店將會大批量減少,未來,投資人想進行P2P投資,必須通過純線上的渠道。

  此外,《辦法》中另外,明令禁止平臺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等理財産品,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禁止私設資金池、將項目期限進行拆分等。有了這些細緻的規則條款,P2P平臺的運營將日益規範化,原本打“擦邊球”或灰色地帶的部分將日益減少。

  作為合法合規的P2B平臺,中瑞財富一直以“資訊服務平臺”的定位自律發展,堅持平臺融資項目資訊透明化,定期組織投資人見面會,強化投資人教育,同時在保護投資人用戶資訊安全方面,中瑞財富在完成公安部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的基礎上,率先通過了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二級測評,成為首批獲得備案和測評雙重保障的P2P平臺之一。這與《辦法》中第十八條“平臺應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資訊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資訊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的規定完全相符。在今後的發展中,中瑞財富仍將繼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自律、穩健的發展,為廣大投資提供安全穩健的理財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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