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在參加廣東代表團會議時表示,高度重視私募風險防範和化解,抓緊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健全完善照前會商等制度,嚴把市場準入關。
“近年來,私募基金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諸多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出臺《條例》有助於彌補我國私募基金監管法律體系短板,對明確監管、規範私募基金髮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壯大我國機構投資者具有重要意義。
監管法律體系亟待完善
記者注意到,《條例》已經連續多年被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去年7月份,中辦、國辦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強化私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對私募領域非法集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侵佔或挪用基金財産等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和行業自律。同時,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就《意見》接受採訪時透露,“私募基金條例即將提交審議”。
去年9月份,證監會相關部門人士談及加快完善創投基金差異化監管機制時表示,待國務院審議通過《條例》後,儘快修訂私募基金辦法和其他相關配套性規章。
去年年底,易會滿接受採訪時表示,證監會將會同有關方面繼續推動完善金融法治,包括推動制定期貨和衍生品法、私募基金條例等。
市場人士認為,基金法對私募基金監管只作原則性要求,較為全面、細緻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僅為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難以提供有傚法律支撐。出臺《條例》有助於完善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此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水準參差不齊,出現挪用基金財産、基金凈值造假等問題,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任。《條例》出臺,從嚴監管有助於私募基金行業規範發展,投資者也可以放心將資産委託給私募基金,從而實現我國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生態的重塑。”葉林進一步解釋道。
從“入口端”防範金融風險
基金法對私募基金不設行政許可,僅要求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且不適用於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條例》則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納入監管。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私募股權市場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不可或缺的一環,私募股權市場的繁榮發展是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也是我國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抓手。然而,由於該市場的櫃檯外特性和早期投資特徵,使其風險較高,魚龍混雜,發展狀況並不理想。建規立制是市場繁榮和長足發展的前提,抓緊出臺《條例》意義重大。
對於照前會商制度,去年7月份,青島金融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在介紹“青島創投風投十條”2.0版本中私募基金照前會商機制時曾表示,照前會商機制,即創投、風投機構在工商登記註冊時,地方金融局、地方證監局、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等監管部門根據相關資料進行會商,對創投、風投機構股東進行穿透管理,保證股東出資真實有效,管理規範。
“照前會商機制有助於從‘入口端’防範金融風險。照前會商機制要保障股東出資真實,管理規範,能夠防止李鬼之流假借天使、創投、私募等機構之名,開展場外集資活動擾亂市場。”田利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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