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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星期五

吳向東建議降低食品藥品制售假行為起刑點

  • 發佈時間:2015-03-11 17:29:43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孫傑  責任編輯:王斌

  

  中國網財經3月11日訊(記者孫傑)食品藥品安全問題關乎百姓的民生,是當下中國老百姓最關心的社會問題。全國人大代表、華澤集團董事長吳向東建議,降低食品藥品制假售假的量刑門檻,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懲處力度,從根源上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

  近些年,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嚴重危害了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按現行法律規定,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假冒偽劣食品,金額不足五萬元,如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不構成犯罪。

  因此,吳向東認為,食品安全當前最突出的問題仍是制假、售假猖獗,違法成本低是此類違法行為越來越猖獗的根本原因。“必須降低起刑點,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懲處力度,才能從根源上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

  現行刑法防控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體系中,並未規定沒收財産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將罰金刑修改為無限額罰金模式,對罰金刑不設定上、下限額。吳向東認為,這種立法模式的弊端在於不設下限的罰金刑難以體現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罰性原則。罰金刑在刑罰處罰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罰金的數額要與行為人的罪責刑相適應,懲罰性賠償應當成為懲治犯罪的利器。

  另外,現行《刑法》第140條規定了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作為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普通法規範。但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定罪量刑標準僅以銷售金額考量,難以體現罪刑均衡。吳向東認為,伴隨經濟的發展、經濟總量的擴大,司法機關查處的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犯罪,涉案金額普遍擴大,按照銷售金額五萬、二十萬、五十萬及二百萬來確定是否入罪以及法定刑檔,已經無法與當前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另外,生産、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的財産刑的設置不完善,不能體現財産刑懲罰和預防此類犯罪的目的。

  “進一步完善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有關法律處罰規定,是十分必要而緊迫的。”吳向東建議。法律規定:凡是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假冒偽劣食品者,即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有權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同時加大財産刑的處罰力度,並引入市場禁入制度,一旦違法者構成犯罪,則終生禁止其進入食品藥品生産銷售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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