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15年來首次修改:稅不能説徵就徵了
- 發佈時間:2015-03-09 07:23:17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昨日(3月8日),作為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重要議程之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大會審議。這也是立法法頒布15年來的首次修改。
立法法是一部百姓關注度極高的法律,根據百度搜索指數的統計,2013年對“立法法”的搜索指數為297954,到了2014年,這一數字激增到了337345,增幅達到13.22%,搜索峰值出現在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期間。記者了解到,之所以會受到這麼大的關注,是因為立法法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隨著立法法的修訂,類似市政府突然發佈的房産限購、車輛限購限行,以及成品油消費稅提高等讓你措手不及的事兒,可能都將發生改變。
地方規章性文件受限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出臺車輛限行、住房限購等制度,比如北京市通過市政府通告將機動車限行延續至今,深圳市在去年底突然發佈通告對機動車限購,都讓不少民眾措手不及。記者了解到,草案新增明確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目前地方實施的限行限購措施,基本上可視為規章性文件。很多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被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限制、蠶食。限購、限行等限制公民權利的規範性文件,表面看起來有依據,但從法律上講,對於限行、限購,無論是規章還是規範性文件都是沒有這個權力的,實際上違反了“職權法定”原則。
北京大學教授、行政法專家姜明安認為,如果因為“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一些政府通告應先制定規章,依規章發佈通告,然後再通過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
稅不能説徵就徵了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另一亮點,是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原則——稅就不能説徵就徵了。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稅收”的專屬立法權單列,並規定“稅種的開徵、停徵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稅收法定”。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郝如玉表示,在現行的立法法中,稅收與財政、金融等被列為同一事項,實際上將稅收“淹沒”在眾多的一般事項中,未能充分體現出稅收應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據專家介紹,授權立法在世界各國很普遍,因為社會生活非常複雜,如果全部集中到人大立法機關來,光靠法律規定不夠,所以要授權。但是我國存在立法機關授權缺少具體期限,很長時間不收回的問題,前不久提高燃油稅源自於1985年全國人大向國務院授權。
對此,草案新增加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厘清權力邊界
縱觀草案全文,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對公民權益的保障,也進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權力的邊界,明確了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嚴格按照一定的層級關係,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
其中,立法法的修正案草案還對被詬病為“二次立法”的司法解釋做了約束性規定。2013年1月1日,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新民訴法的司法解釋。這部號稱“史上最長”的司法解釋”共計552條、7萬餘字,而新民訴法本身不過才284條。
針對這一問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草案同時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景文説:“在法律規定比較抽象、原則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可以起到彌補法律不足的作用,對審理案件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無論如何,司法解釋不能突破法律的規定,對司法解釋加以規範非常必要。” (本文綜合自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