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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全國政協委員謝商華:網際網路金融發展須立法跟進

  • 發佈時間:2015-03-09 07:16: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應構建網際網路金融法律制度。”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謝商華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期間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提出上述建議。

  謝商華説,網際網路金融是以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索引擎為依託,從事資金融通、支付和資訊仲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從經營模式看,大多數採用線上線下相結合模式。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作為傳統金融的補充,發展迅猛,對於發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效率和促進社會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但與此同時,謝商華也不無憂慮地談到,在看到網際網路金融作用時,也要看到網際網路金融存在的風險和不足:一是風險不透明性。網際網路金融與傳統金融相比較最根本性的特徵是資訊不對稱,且風險具有隱蔽性、突發性、外溢性等特徵。二是網際網路金融缺乏擔保機制,或擔保機制形同虛設,或保證金不足以化解所承受的風險,導致其風險控制措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三是風險大。由於網際網路金融追逐高收益,加之缺乏個人信用數據的支撐和嚴格的內部控制機制,因而風險大、壞賬率高。四是網際網路金融準入幾乎是“零門檻”,加之缺乏監管制度機制,導致網際網路金融發展良莠不齊。五是有的虛假銷售基金、保險,有的涉嫌網路詐騙。

  “針對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上良莠不齊的問題,建議從規範上、管理上及時跟進,促進網際網路金融持續健康發展。”謝商華説。

  她提出,要加強調查研究,增強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有關部門要加強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狀況的調查研究,摸清底數,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思路、工作措施等。應構建網際網路金融法律制度。對網際網路金融業務邊界、網際網路金融主體的準入退出、風險存款準備金、市場營運、網際網路信用風險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明確界定網際網路金融分類監管的主體、權力和責任,各類監管主體建立各類網際網路金融內部控制指引、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管控,調整監管方式,提升網際網路環境下的監管有效性。

  “要落實各監管主體的監管職責。”她説。

  此外,她認為,網際網路企業要加強行業自律,進一步規範從業行為。網際網路金融主體要遵守金融法律法規,遵循會計標準、監管要求和操作規範,同時遵循禁止性規定,包括遠離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挪用客戶資金等,不得利用自身業務、技術優勢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更不得利用自身優勢擅自動用客戶資産或洩露客戶資訊。對不依法經營的網際網路企業,要堅決依法追責。

  最後,謝商華建議,我國應儘快出臺放貸人條例、網路購物條例、網路借貸行為指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有效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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