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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謝子龍:簡化連鎖藥店並購和新店開辦手續

  • 發佈時間:2015-03-03 17:37:31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關於鼓勵連鎖藥店發展、簡化並購和新店開辦手續的建議

  (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零售連鎖是現代服務業主要經營業態之一。2014年9月,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下發《關於落實2014年度醫改重點任務提升藥品流通服務水準和效率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鼓勵零售藥店發展和連鎖經營”、“清理妨礙零售連鎖藥店發展的政策性障礙,縮短行政審批所需時間”。《2013年度食品藥品監管統計年報》的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共有零售藥店43.3萬家,連鎖化率為36.6%,與商務部《全國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年)》提出的60%指標相差巨大。

  根據對各地妨礙零售藥店發展政策的清理統計,影響連鎖藥店發展的主要因素有:

  一、並購過程變更手續複雜。

  1、收購後企業與門店經營證照過戶困難。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實施並購重組需要重新辦理相關經營證照,而且是按照新開辦企業對待,需要到監管部門登出原企業再申請開辦新企業。這其中是個漫長而複雜的過程,手續繁瑣、進度緩慢,往往耗時幾個月的時間。在證照變更期間,企業必須停業等待;而停業給門店和公司帶來相當大的直接經濟損失和不可估量的間接損失。

  在證照辦理過程中,有的地區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外地企業在該地區的發展會受到藥監、工商、稅務、醫保等多方面的限制,並且按新設企業對待,市場準入要求高,與當地藥店標準差異大,存在不公平、不規範審批現象,影響了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跨區域、集約化、規模化發展。

  2、醫保定點藥店資格承接及區域經營政策差異。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收購藥店後,原藥店的醫保定點資格需要登出,由收購方按照新設門店重新申報,此時能否順利承接、取得定點藥店資格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一些地區過戶困難或不許過戶,有的地方規定了需重新開業2年以上才可申請醫保定點藥店以及受醫保定點藥店總數控制的影響,使得並購後的連鎖藥店無法繼續獲得醫保定點的資格。

  一些地區的慢性病醫保未對零售藥店開放。如《石家莊市慢性病病種門診就醫及醫療費管理辦法》規定參保職工可選擇一家協議醫療機構作為自己的治療慢性病門診定點,這將零售藥店排除在慢性病醫保患者的購藥選擇範圍以外,瀋陽、新疆等地也存在類似的管理規定。

  二、新開藥店審批流程複雜。

  目前,各地新開藥店審批許可權分散,市場準入標準不同。由於新開藥店需要經過籌建申請、空架驗收、GSP認證等環節,各個環節之間部分項目重復,各環節都有自己的審批時限,審批的不確定性導致門店開業風險增加,承租店面等費用上升。零售連鎖藥店管理相對成熟,熟悉監管要求、具有完善的GSP管理制度及管理體系,因此在連鎖藥店審批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簡化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針對上述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並購重組及連鎖經營中遇到的問題,現對發展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有關政策方面需要的支援提出以下意見與建議:

  一、藥店收購中經營證照辦理與醫保定點資格承接,建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調社保、商務、工商相關職能部門出臺簡化流程的操作程式(並對操作流程多少天時間批復進行明示),對被收購的門店按標準及時進行檢查驗收,符合標準的應繼續保留醫保定點資格,不符合標準的則不予保留醫保定點資格。

  二、建議醫保定點藥店資格特別是慢性病醫保資格向規範的大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傾斜,對此類連鎖企業實行醫保定點資質的整體審核;通過審核的企業,不再進行單店審核,對其連鎖門店直接授予醫保定點資質。制定醫保定點藥店準入的必要條件。凡符合條件的藥店均可成為定點藥店,實行寬進嚴管措施,擴大醫保定點藥店的覆蓋範圍。

  醫保經辦部門應放寬對醫保定點藥店銷售範圍的不合理限制,在專業化服務的基礎上允許零售藥店開展多元化經營,滿足人民群眾對健康、美麗、便利等多方位的需求;要求藥店對使用醫保卡購藥嚴格按規定辦理,並加強檢查與監督。

  三、簡化零售連鎖藥店新開門店的審批流通,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工作效率,為連鎖藥店發展提供保障。

  連鎖經營在國外已經是一種運作比較成熟的零售商業模式,促進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有利於整頓藥品流通行業秩序,促進行業規範程度提高,為患者提供更為質優價廉的藥品和更好的專業服務。通過推動連鎖藥店兼併重組、機遇連鎖藥店政策傾斜、簡化連鎖門店審批流程,將有力地推動零售藥店連鎖化發展,使其更好地為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方便和健康保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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