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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子龍代表:保障患者獲得就診處方資訊的權利

  • 發佈時間:2015-03-03 17:33:24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關於充分保障患者獲得就診處方資訊基本權利的建議

  (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07年5月1日,原衛生部頒布的《處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辦法》規定醫生開處方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院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不得限制處方外流;採用電子處方時應同時提供紙質處方。2009年發佈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明確要求“允許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這項要求落實的基礎是患者能夠獲得醫生開具的處方。

  在醫患關係中,患者與醫療機構構成合同關係,醫療機構是醫療服務的提供方,受患者委託為其檢查、診斷、治療。患者為醫療服務付費,醫療機構提供相應的服務。患者作為付費方,患者的檢查診斷結果以及處方等資訊是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成果,所有權理應屬於患者,醫療機構沒有權利截留,患者有權獲得並根據自己的意願使用這些診療資料。原衛生部出臺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也明確“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

  傳統醫患關係缺乏對患者權利的足夠尊重,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醫患關係緊張的矛盾。讓患者知情並不是目的,而是患者只有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才能自主選擇、做出決定。因此醫療機構有責任、有義務保護患者的知情權,讓患者能夠獲得並自主使用自己的檢查、診斷及處方等相關資訊。各級衛生計生部門作為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也應該加強對醫療機構日常監督檢查的力度,保護患者利益不受侵犯。

  然而,實際的情況是患者獲得處方的權利經常被無情地剝奪,門診患者經常在交付藥品費用之後才知道使用了何種藥物。雖然諸多規定要求保障患者知情權與選擇權,但是為什麼患者的權益仍然被肆意踐踏?為什麼國家發佈的各種規定、文件,在實際工作中卻難以落實?這需要當事各方進行深刻反思。

  根據醫療機構存在的普遍問題,為了保護患者獲得就診方資訊的基本權利,提出如下建議:

  一、由衛計委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做出明確要求。

  由衛計委對醫療機構提供紙質處方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各級醫療機構按照要求履行提供紙質處方的義務,對各級醫院要求設置足夠的自助處方列印終端和查詢終端,讓患者能夠及時了解、獲得電子處方。同時明確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應受到的處罰,提高規定的法律約束力,保證規定的有效落實。

  二、由各級衛計部門對醫療單位處方提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衛計部門建立定期對所轄醫療機構提供紙質處方情況進行檢查的機制,對檢查中發現違規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並對檢查結果面向公眾進行公示。同時,將醫療機構提供紙質處方的情況納入醫院評級、主要負責人考核範圍,提高規定的執行力度。

  三、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共資訊平臺。

  由衛計委牽頭,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醫療衛生資訊平臺,將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會藥房、網上藥店納入其中,實現系統對接、資訊共用,保證電子處方資訊不會被人為限制。讓患者能夠通過終端查詢、列印設備自由獲得處方,自由選擇購藥地點。讓社會藥房能夠獲得病人的用藥資訊,指導患者合理用藥,提高藥學服務水準。讓醫療機構能夠及時準確掌握患者既往的醫療資訊、用藥史,保證醫療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對醫療處方的知情權、選擇權是患者的基本權利。醫療機構提供符合要求的處方,既是其應盡的職責,同時也對緩解醫患矛盾、保護患者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衛生部門應明確醫療機構有向病患提供處方的義務並加強監督管理,保護患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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