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患者複製病歷資料
- 發佈時間:2015-02-02 11:14:00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引》(下稱指引)和部分典型案例,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作出規範。
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4年,廣州法院新收醫療糾紛一審案件1107件,受案數量沒有大的增長,但審理難度進一步加大。
據廣州中院民事庭庭長張堅雄介紹,醫患糾紛案件專業性極強,醫患矛盾尖銳,法律關係複雜,相關法規不是很完善。
對於時下因整形、美容而引發糾紛的案件,指引明確:因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受到損害,患者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非醫療機構實施的美容活動引起侵權責任糾紛,不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只能以合同或普通侵權糾紛提起訴訟。
提起訴訟應當提供哪些證據材料?患者應當如何保存好證據材料?指引載明:醫患雙方都有責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歷資料,一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歷資料,導致不能查清有關事實的,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患者及其近親屬有權複製、封存在患者接受診療期間形成的所有病歷資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患者複製、封存已經形成的病歷資料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指引明確,醫生可以採取緊急救治措施而不需等到患方書面同意的具體情形。同時指明,如果發生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于當時的醫療水準難以診療3種情況,可以免除醫療機構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或者造成患者人身、財産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返還不必要醫學檢查所支出的費用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014年,廣州發生兩起醫鬧案件,11名被告人已經分別被法院判處刑期不等有期徒刑。
指引指出,發生醫療糾紛,患者一方既可以選擇依據醫療服務合同起訴醫療機構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起訴醫療機構主張侵權責任。這兩類責任的法律認定依據不同,選擇不同的主張,可能會導致不同的結果。指引同時明確,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釋明患者一方,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法律依據主張權利。
張堅雄説:“最應當反對的是採取各種擾亂醫療秩序、傷害醫護人員等非理性手段進行所謂維權,不但可能導致在醫療賠償案件中承擔舉證不利後果,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