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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子龍代表:全球僅11國社保費率高於40% 中國在列

  • 發佈時間:2015-03-03 17:23:51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中國網財經3月3日訊(記者 朱苑楨) 全國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謝子龍日前在京表示,在全球125個國家中,社保費率高於40%的只有11個國家,中國是其中之一,其他10國均為歐洲國家。中國是經濟轉型國家,社保費率超40%,高於德國、美國,也高於同處亞洲的日本、南韓。

  近年來,全國各地社會保險繳費增速偏快,社保繳費比率畸高,企業與職工的負擔沉重,不僅不利於擴大就業,更限制了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長。一些收入較低者繳費後工資已所剩無幾,嚴重影響了正常生活。同時,國家財政投入比重過低,也是現行社保基金制度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

  調研

  社保繳費比例超40% 高於德美日韓

  謝子龍調研發現,根據目前我國社保政策的相關規定,社保五項(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的繳費比例,企業為29.5%-30%,其中養老20%、醫療6%、失業2%、工傷1%、生育0.5%-1%;個人累計達到11%左右。雖然我國各地繳納社保費率的比例略有不同,但絕大部分省市的繳納比例都在工資總額的40%以上。有的地區社保繳費比例甚至達到工資的50%。

  而在全球125個國家中,費率高於40%的只有11個國家,其他10個均為歐洲國家。中國是經濟轉型國家,社保費率超40%,高於德國、美國,也高於同處亞洲的日本、南韓。

  如果加上12%的住房公積金,企業“五險一金”的繳費率多數已達到52.5%。佔工資一半以上的“五險一金”繳費費率,已經成為企業與職工的不可承受之重。

  “長沙市某餐廳經理小李,月均工資2500元,需拿出8%的養老保險、2%的醫療保險、1%的失業保險以及12%的住房公積金,總計575元,最終拿到手1925元。”;

  “藥店員工小劉月工資3932元,企業交保險金29.8%為1160元,個人交保險金11%為432.5元,企業和個人合計交保險1592.5元,不算住房公積金,也佔到工資的40.5%。”

  這是謝子龍所做關於普通職工工資系列調研中的兩個案例。

  後果

  降低職工可支配收入 不利於拉動內需

  謝子龍指出,佔工資40%-50%的社保費率,對職工而言帶來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可支配收入大量減少,除住房公積金在買房時可以使用外,相當比例的工資都被社保劃走不能自由使用。

  尤其對於僅靠工資生活的工薪階層來説,壓力很大。根據我國現行相關規定,社保繳費以上一年平均工資的60%至300%為繳納基數。這意味著社會平均工資的增加,繳費基數也會隨之上浮。以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佈的數據為例,2013年社保繳費基數最低標準為2002元,2014年上調至2195元,漲幅近10%。也就是説,即便月工資不到2000元,企業和職工也得按照2195元的繳費基數下限繳納社保,由此導致實發工資不升反降。

  財政部公佈的歷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顯示,我國的社保繳費基數呈連年上漲的態勢,從而導致職工工資上漲空間被過高社保費率衝減。企業漲不漲薪兩頭為難,而大批職工和其他困難群體為多掙“到手工資”,往往與企業協商放棄繳納社保,因而被排斥在社保制度之外。

  過高的社保費率、增長過快的社保費基讓企業員工的可支配收入減少了,不利於國家實施擴大內需的政策順利執行和經濟的持續發展。

  加重企業的負擔 不利於擴大就業

  對企業而言,過高的社保費率增加了企業經營困難,減弱企業活力。在一些中小企業特別是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築業、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企業更為突出。謝子龍以一家零售企業舉例説,2011年至2013年,企業員工“五險一金”繳納總額分別為年凈利潤的36.77%、45.06%和32.74%。

  企業社保負擔過重,反過來妨礙員工收入的增長和福利的提升:漲薪每每受到限制;部分企業尤其是使用農民工佔比較高的企業通過漏繳、少繳甚至是不繳等方式逃避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責任,以降低企業生産經營成本。

  建議

  儘快降低社保費率 增加繳費靈活性

  “當前中小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承擔著近80%的就業人口、繳納40%以上的稅收等重要社會責任,各項人力成本及各種附加稅、費的總和負擔過大,為了使‘五險一金’這項民生工程和經濟同步發展,國家應儘快降低社保費率。”謝子龍建議:

  一、儘快降低社保費率。

  建議人社部等相關部門廣集民智、集中攻關,儘快制定一個符合國情、統籌各方、切實可行的頂層設計。

  二、加大國家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扶植力度,增加“五險一金”繳費政策的靈活性。

  考慮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工成本高、繳費負擔較重的實際,適當下調繳費率。此外,還應結合經濟運作狀態調整費率,比如在企業遭遇大的衝擊、出現普遍經營困難時,啟動臨時性社會保險費減免緩交政策,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三、改革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參照的做法,降低繳費基數。

  建議統一社保繳費的基數和費率,歸集中央統籌基金進行省際的餘缺調劑,允許省級地區在確保全國統籌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費率和待遇調整浮動幅度。此外,根據企業年平均工資與當地平均工資的差異,實行兩種社保費率標準,尤其對小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適當降低社保費率。

  四、各級政府要增加社會保障的投入。

  建議各級政府踐行“公共財政”理念,中央和地方財政應適當安排資金,增加社保支出,補貼企業和個人養老保險繳費,並積極拓展社保基金的其他收入來源(包括國有資産經營收益轉撥、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等)。

  五、探索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新途徑。

  建議政府部門可設立專門機構監督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委託專業機構投資運營;做實做大社會保險個人基金帳戶等途徑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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