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社保費率適時適當下調 不宜簡單國際對比
- 發佈時間:2015-01-10 08:06:00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有媒體稱我國社會保險費率全球第一,繳費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連年上漲,成為企業和個人的負擔。記者採訪了人社部有關負責人。
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嗎?
大多數人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只有極少數收入偏低和偏高的人參考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的基數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繳費的基數是自己的工資,在實際操作中,本人工資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多數參保者對照自己的工資條和繳費記錄,會印證這一規定。
但是,一小部分參保者,其繳費基數卻不是本人工資,這是為什麼?
據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釋,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這意味著,在所有參保者中,少數收入偏低的職工和少數收入偏高的職工,繳費基數不是本人工資。假設某地社會平均工資為3000元,60%為1800元,300%為9000元。當地工資在1800元以下的職工和工資在9000元以上的職工,繳費不是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大多數職工仍然按本人工資作為基數繳費。本人工資上漲,則繳費基數上漲。
有報道稱,不少職工工資達不到平均工資,而隨著社會平均工資上漲,繳費基數同步“被上漲”,成為負擔。記者了解到,此前有測算表明,平均工資數往往高於工資中位數,即部分人工資的確低於社會平均工資。但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是大多數人能夠達到的。特別是近年來,全國各地每年都以較大比例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很多地方的最低工資已接近社會平均工資的50%。隨著階段性用工短缺現象的出現,各地工資水準較低的農民工等群體,其工資增速在加快,去年前三季度農民工工資增長10%。因此,多數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員工,是按照本人實際工資繳納養老保險。
對於少數收入偏低和少數收入偏高的職工,為什麼工資偏低的要按高於本人工資的基數繳費,工資偏高的卻按低於本人工資的基數繳費?據介紹,這主要是從參保者退休後的待遇考慮。職工工資由市場調節,個體間的差別可以很大。但社會保險本身有調節收入差距、促進公平的功能,養老待遇不宜差別過大。在規定了繳費下限和上限後,參保者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如果其繳費工資長期低於職工平均工資,則其養老金水準仍然較低,但其個人實際替代率(與本人退休前一年工資相比)將高於整個制度的目標替代率,目前為59%;如果其繳費工資長期高於職工平均工資,其養老金絕對水準高一些,但其個人實際替代率(與本人退休前一年工資相比)會低於目標替代率。
我國社會保險費率全球第一嗎?
我國社保費率大體處於國際中等偏上水準,主要受社保制度模式、轉軌成本和人口結構等因素影響。社保費率不宜簡單進行國際對比
有觀點認為我國社會保險費率目前在國際上處於較高水準,甚至是“全球第一”。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社會保險費率是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佔繳費工資的比例。我國城鎮職工法定社會保險為5項,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中前3項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後兩項只由企業繳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單位一般為20%左右,職工個人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20%;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單位為6%左右,職工個人為2%;失業保險費率,單位為2%,職工1%,農民工參保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單位費率在0.5%—2%之間;生育保險,單位費率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個人不繳費。
這位負責人表示,各國的國情差別很大,社會保險的籌資規模受人口結構、社保制度模式、覆蓋範圍等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比如,許多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項目很少、覆蓋率很低,所以費率也低;有的國家儘管社會保險繳費比例不太高,但通過一般稅收或徵收社會保障稅來籌資支付某些社會保障待遇,這沒有計算在社會保險費率標準之內。所以,僅僅簡單地對比社會保險費率很難反映各國社會保險籌資規模的全面情況。
我國5項社會保險費率中,主要是養老保險費率偏高。而其他4項社會保險費率之和在12%左右,處於中等偏上水準。影響我國養老保險費率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社保制度模式。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模式,即在確保當期支付的基礎上,再為未來積累一部分資金,據此確定的費率自然比只保證當期發放要高一些。二是轉軌成本。上世紀70年代之前,我國實行單位保障的養老制度,改革以後,已退休的“老人”和“中人”沒有積累或積累較少,其“視同繳費”期間的待遇,需要通過現在的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來彌補,推高了現行的養老保險費率。三是人口結構。應對老齡化高峰的挑戰,持續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需要維持一定的養老保險費率。
倡導政府承擔更多責任
社保費率將適時適當下調。繳費政策應在三方面加以調整,增加靈活性。社保繳費屬於勞動報酬範圍
人社部有關負責同志表示,國家為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已採取了很多措施。一是大力推進提高統籌層次,按國務院統一部署,目前各省份基本建立起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使部分地區原來高達30%以上的單位費率降到全國統一的20%。二是各級政府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投入。僅2013年全國各級財政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補助資金就達2669億元,其中絕大部分是中央財政補助。三是在經濟波動中,採取階段性減繳、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政策。今後,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改革方向,社保費率將適時適當下調,以有效平衡國家、單位和個人的負擔。
目前,一些企業經營困難,將社會保險費視為較大負擔。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認為,社保繳費是一部分工資的延期使用,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是企業正常成本,和工資一樣在稅前列支,應該繳納也必須繳納,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 “負擔”。但政府的確有必要調整繳費政策,讓企業更容易接受。
金維剛認為,當前應在三方面加以調整。其一,繳費所參考的社會平均工資要更好地反映全體就業人員收入的實際情況,使其更接近真實的繳費能力。比如,目前繳費的下限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而達不到這個工資水準的低收入人員及其企業會感到負擔重。其二,增加繳費政策的靈活性。目前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人工成本低,繳費負擔較輕,而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社保繳費則不堪重負,有必要考慮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的實際,適當下調繳費率。其三,應結合經濟運作狀態調整費率,比如遭遇大的衝擊、出現普遍經營困難時,啟動臨時性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幫助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渡過難關。
“調整企業和個人的社保繳費水準,不是説要下調社保待遇,也不一定要下調整體社保費率,而是倡導政府承擔更多責任。”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唐鈞説。目前我國財政用於社會保險的支出不到8%,遠低於發達國家的水準。在總繳費水準不變的前提下,財政多支付一些,企業和個人的壓力就可以小一些,小微企業更容易接受,員工也會更積極。
(本報“求證”欄目曾做過相關主題的調查,詳情請見2012年9月11日《我國社保繳費率並非全球最高 實際繳費率比名義繳費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