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我國社保費率將適時適當下調
- 發佈時間:2015-01-11 07:32:00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王斌
人社部:社保費率適時適當下調
我國5項社保費率中主要是養老保險費率偏高
近日,有媒體稱我國社會保險費率全球第一,繳費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連年上漲,成為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社保費率不宜簡單進行國際對比,我國社保費率將適時適當下調。
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嗎?
大多數人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只有極少數收入偏低和偏高的人參考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的基數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繳費的基數是自己的工資,在實際操作中,本人工資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多數參保者對照自己的工資條和繳費記錄,會印證這一規定。
但是,一小部分參保者,其繳費基數卻不是本人工資,這是為什麼?
據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釋,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這意味著,在所有參保者中,少數收入偏低的職工和少數收入偏高的職工,繳費基數不是本人工資。假設某地社會平均工資為3000元,60%為1800元,300%為9000元。當地工資在1800元以下的職工和工資在9000元以上的職工,繳費不是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大多數職工仍然按本人工資作為基數繳費。本人工資上漲,則繳費基數上漲。
對於少數收入偏低和少數收入偏高的職工,為什麼工資偏低的要按高於本人工資的基數繳費,工資偏高的卻按低於本人工資的基數繳費?據介紹,這主要是從參保者退休後的待遇考慮,養老待遇不宜差別過大。
下一步如何調整社保費率?
社保費率將適時適當下調
人社部有關負責同志表示,國家為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已採取了很多措施。一是大力推進提高統籌層次,按國務院統一部署,目前各省份基本建立起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使部分地區原來高達30%以上的單位費率降到全國統一的20%。二是各級政府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投入。三是在經濟波動中,採取階段性減繳、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政策。今後,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改革方向,社保費率將適時適當下調,以有效平衡國家、單位和個人的負擔。
目前,一些企業經營困難,將社會保險費視為較大負擔。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認為,社保繳費是一部分工資的延期使用,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是企業正常成本,和工資一樣在稅前列支,應該繳納也必須繳納,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 “負擔”。但政府的確有必要調整繳費政策,讓企業更容易接受。
我國社保費率全球第一嗎?
簡單對比很難反映各國社保籌資規模全面情況
有觀點認為我國社會保險費率目前在國際上處於較高水準,甚至是“全球第一”。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這位負責人表示,各國的國情差別很大,社會保險的籌資規模受人口結構、社保制度模式、覆蓋範圍等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比如,許多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項目很少、覆蓋率很低,所以費率也低;有的國家儘管社會保險繳費比例不太高,但通過一般稅收或徵收社會保障稅來籌資支付某些社會保障待遇,這沒有計算在社會保險費率標準之內。所以,僅僅簡單地對比社會保險費率很難反映各國社會保險籌資規模的全面情況。
我國5項社會保險費率中,主要是養老保險費率偏高。而其他4項社會保險費率之和在12%左右,處於中等偏上水準。
影響我國養老保險費
三大因素
社保制度模式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模式,即在確保當期支付的基礎上,再為未來積累一部分資金,據此確定的費率自然比只保證當期發放要高一些。
轉軌成本
上世紀70年代之前,我國實行單位保障的養老制度,改革以後,已退休的“老人”和“中人”沒有積累或積累較少,其“視同繳費”期間的待遇,需要通過現在的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來彌補,推高了現行的養老保險費率。
人口結構
應對老齡化高峰的挑戰,持續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需要維持一定的養老保險費率。
我國社會保險費率
社會保險費率是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佔繳費工資的比例。我國城鎮職工法定社會保險為5項。
1 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單位一般為20%左右,職工個人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20%
2 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單位為6%左右,職工個人為2%
3 失業保險費率:單位為2%,職工1%,農民工參保個人不繳費
4 工傷保險:單位費率在0.5%—2%之間
5 生育保險:單位費率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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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 不降退休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問題,近期文件就要印發,印發後還要召開會議部署。”國務院副總理馬凱的這句話,在2014年年末引爆輿論熱點,關於“養老並軌”的全民大討論一路“延燒”至2015年。
截至2012年年底,我國公務員總數達到708.9萬人;目前,全國共有事業編制人員3153萬人。合計接近3900萬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養老保險改革的重要群體。
此次改革消息一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關於自身待遇會不會降低、要不要考慮提前退休、改革能不能順利推進等問題的猜測、議論此起彼伏。
對此,時任人社部副部長王曉初在早前接受採訪時就已表示,“改革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確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水準不降低。”
據了解,改革將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原則,妥善處理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準的平穩銜接。對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原來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保持已有待遇不降低。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實行新制度,建立新機制。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基本養老金中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加發過渡性養老金。同時建立職業年金,以更好地保證退休待遇。
由此可見,“並軌”並不意味著待遇水準的降低。同樣,“並軌”也不等同於“制度融入”以及“各群體待遇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