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雙十一”前,各大電商紛紛通過直降紅包、預售定金、滿減優惠、超低折扣等多種方式推廣行銷。然而,消費者好不容易比較各家優惠後搶購到實惠的商品,商家卻以活動誤報、倉庫著火、折扣太低導致運營虧本等理由拒絕發貨,勸消費者取消訂單。
有消費者認為,這是商家的行銷手段,自己費時費力選購,還錯過了其他商鋪的優惠,如今商品不能正常發貨,難以接受。對於商家拒絕發貨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評價呢?面對商家以各種理由不發貨的情形,消費者又該怎樣維權?
首先,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從法律上講屬於買賣合同糾紛。商家在電商平臺網頁公佈的商品資訊及價格屬於要約,消費者提交訂單後,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已經成立。因此,消費者支付商品價款後,商家應按照約定交付商品。商家以“虧不起”等為由拒絕發貨,實質上是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中,合同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買賣雙方亦未對解除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商家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因此,商家拒不發貨構成嚴重違約。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商家拒不繼續履行合同的,應承擔賠償消費者損失的違約責任。由於電商平台中的交易規則一般均有關於一方違約的明確規定,雙方選擇在該交易平臺交易,交易規則就應當成為合同的一部分,賣家理應根據平臺交易規則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實際損失。
其次,堅持誠信原則和契約精神應成為各方的共識。這不僅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更是現代社會有序運轉的基本保障,同時也是商家和相關電商平臺獲得消費者信任並持續發展的基礎。雖然不排除商家在做出低折扣的過程中確實存在誤操作問題,但既然已經明確發佈了低價折扣,買家也已支付了貨款,商家就應當盡其所能履行合同。如果商家並非出現錯誤導致折扣過低,而是有意為之的行銷策略,則可能存在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證據充分的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後,針對在網購活動中,商家的違約行為及無序競爭行為,電商平臺應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交易規則,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一步加大對違約商家的懲罰力度。與此同時,針對消費者的訴求應及時反饋。電商平臺還應著力消減因商家違約給消費者帶來的不良心理體驗。消費者可以通過與商家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挽回損失。(張衝 作者單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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