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5日訊(見習記者 王金瑞) 2021年全國兩會如期舉行。中國網財經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周振海帶來了一份關於加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議案。
周振海表示,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巨大變化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賦予人民銀行新的職責和使命。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已滯後於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有必要立足金融實踐,與時俱進,再次修訂,為人民銀行依法履職、為金融穩健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周振海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應當充分貫徹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要求,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充分體現市場化導向,並吸收借鑒金融危機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理念和成果。
對此,周振海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一)加強人民銀行宏觀調控的職責和作用
一是確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為加強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建議從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部門在綜合協調機制中的職能作用,增加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宏觀審慎政策的職責定位,增強人民銀行工作的宏觀性、協調性、權威性。
二是建立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從危機防範、危機應對和週期管理等維度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體系,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的準確性;前瞻性開發和儲備宏觀審慎政策工具,以加強逆週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週期資本緩衝、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建立科學的治理機制,理順政策傳導。
三是加強與貨幣政策、微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協調配合,推動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管理框架。擴充貨幣政策工具種類,健全市場化利率管理手段,完善貨幣政策決策資訊支撐系統,建立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機制,加強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實現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貨幣政策的有效對接。
(二)細化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及手段
一是落實人民銀行在金融委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相關職責。明確承擔金融委日常工作,組織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重大規劃,提出系統性風險防範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消費者保護、資訊共用等協作機制。同時,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中的職責和作用,增強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維護區域金融穩定中的作用。
二是明確人民銀行組織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職能。明確賦予人民銀行在履行存款保險職能時具有必要的資訊收集與核查、早期糾正及風險處置等基本職責,以便於與現有金融穩定機制有機銜接,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三是完善人民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的職責。明確人民銀行作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牽頭部門的職責;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與評估框架,切實引導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建立清晰的風險處置損失分擔機制和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系,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守住防範化解金融機構的第一道防線;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包括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提供流動性支援、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等。
四是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明確系統重要性機構的評估、識別、監測分析、並表監管以及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實施;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規定;明確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認定、檢查評估和監管措施。
(三)完善人民銀行各項業務職責
一是將新“三定”方案賦予的新職責,包括對重大金融法律法規和重要金融監管規則的統籌制定權、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金融業綜合統計、金融業資訊化發展規劃、金融業網路安全、國家支付體系建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徵信業管理、信用評級業管理等統一納入《中國人民銀行法》予以規範。
二是明確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衍生産品的監管職責,並對人民銀行在金融市場監管中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規定。
三是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作為一項職責賦予人民銀行,明確人民銀行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協調和主導地位,統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牽頭構建監管執法合作和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制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行業標準,協調推進普惠金融工作。
四是完善人民幣管理職責。將數字貨幣作為人民幣法定形式之一,防範虛擬貨幣風險,明確製作和發售數字代幣的法律責任;增加紀念幣發行、管理的相關規定;規定人民銀行的人民幣反假、防偽職責,並明確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人民幣反假聯席會議牽頭單位的職責和地位。
(四)強化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
一是結合人民銀行履職實際,依法擴充檢查監督權的適用範圍,對人民銀行所承擔的法定職責均賦予相應的監督檢查權,包括宏觀審慎管理、貨幣信貸政策落實情況、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統計、徵信業管理、支付管理、反恐怖融資以及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領域的監督檢查權。
二是完善人民銀行監管措施。根據履職實際,增加人民銀行監管手段,建立監督管理資訊共用機制,完善人民銀行實施檢查監督及行政調查的程式規定,加強人民銀行的非現場檢查監督權,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規定窗口指導、約見談話制度、評價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非檢查類監管措施。
三是細化《中國人民銀行法》法律責任條款。加大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違法行為成本,提高罰款數額上限;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通報批評、暫扣許可證件、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措施;增加行政相對人拒絕配合監督檢查和行政調查義務的相關法律責任;將行政處罰的適用範圍擴展至人民銀行的全部職責範圍。
四是完善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權”。明確“建議檢查權”的主體層級,進一步明確“建議檢查權”的實施流程、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責任劃分等。
五是提升行政許可法律層級。將人民銀行現有的依據國務院採用發佈決定方式所設定的行政許可,如金融控股公司準入、銀行賬戶開戶許可、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審批等行政許可事項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予以設定。
(責任編輯: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