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5日訊(見習記者 王金瑞) 2021年全國兩會如期舉行。中國網財經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黨委書記陳建華帶來了一份關於制定《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條例》的建議。
動産和權利擔保登記作為擔保物權公示的重要方式之一,對於提高擔保物權透明度,降低信貸交易的風險和成本等具有重要意義。2020年12月2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實施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民法典》實施後,目前我國動産和權利登記制度體系主要是《民法典》《國務院決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缺乏行政法規層面對名詞解釋、登記流程、資訊共用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因此,有必要制定《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條例》。
陳建華表示,實施統一動産和權利擔保登記制度,有利於優化我國營商環境,緩解民營和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實施後,市場主體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這一個系統中辦理登記,並能通過一次查詢,便捷了解擔保人名下所有動産和權利上的擔保物權狀況,可以使擔保物權更透明,增強擔保權人權利實現的確定性,降低信貸交易的風險和成本,提升金融機構等擔保權人的放貸意願。同時,此舉也將進一步改善我國營商環境,極大提高民營和中小微企業融資可獲得性,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陳建華建議國務院儘快制定《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條例》,在《國務院決定》關於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所確立的登記機構、登記範圍、服務性登記理念的基礎上,明確我國動産和權利擔保登記的基本制度,建立統一、便捷、高效、合理動産和權利擔保體系。具體可重點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動産和權利擔保業務的定義。對於目前法律缺乏具體界定、市場主體業務創新中普遍存在困惑的業務種類進行界定。如應收賬款、存單、倉單等具體業務的定義,以便為市場主體提供充分業務指引。
二是明確登記理念、登記方式和登記流程。所有的動産和權利擔保登記,包括但不限于納入統一登記範圍的七類業務,應當遵循統一的登記業務辦理理念、登記內容和登記流程,以為後續機構間資訊共用、市場主體便捷查詢提供空間。如:登記業務由當事人自主辦理,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登記方式為電子化登記等。
三是明確建立登記資訊合作、共用機制。比如通過司法機關擔保財産查凍扣資訊與動産和權利擔保登記機構的資訊合作,以提高執行效率;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人註冊數據、公安部門個人資訊數據與動産和權利擔保登記主體身份資訊共用,提高登記主體資訊的準確性的同時,自動帶出機構註冊資訊,減少當事人重復輸入,提高登記效率;通過登記系統對接、數據共用等方式擴大動産和權利擔保登記系統共用等,提高登記公示效果。
(責任編輯: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