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下行壓力下,處置不良資産成為了“困擾”商業銀行的一大問題。在今年的“兩會”上,該問題也受到了多位“兩會”代表委員的熱議。
根據銀監會公佈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四季度末,商業銀行(法人口徑,下同)不良貸款餘額1.51萬億元,較上季度末增加183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74%,比上季度末下降0.02個百分點。多位銀行人士認為,雖然不良貸款增長趨勢有所放緩,但資産品質實質性改善的拐點還未到來。並且相比2013年末,不良貸款餘額上漲近萬億元。
據了解,商業銀行不良處置主要採取核銷、轉讓、重組、以物抵債以及自主清收等方式,快速處置以核銷和轉讓手段為主。在採用核銷和轉讓處置中,商業銀行往往會面臨較大的損失,該部分的損失由撥備抵補。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通過核銷、轉讓等不良資産處置方式形成的損失,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按25%稅率計算抵減企業所得稅。
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前行長馬蔚華表示,商業銀行在開展不良資産清收處置過程中,出現了因當前處置不良資産有關稅收政策滯後、導致處置成本上升的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及時修訂和完善商業銀行不良處置的相關稅收政策,降低商業銀行的處置成本,鼓勵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大處置力度,從而降低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馬蔚華建議,完善商業銀行的不良處置稅收政策,使其與不良資産處置的相關政策匹配。首先,及時調整關於中小企業貸款(含零售小微企業)核銷的稅前扣除政策。建議稅務部門及時調整對中小企業核銷損失的稅前扣除政策,縮小稅會處理差異,促使稅會核銷條件及標準趨於一致。其次,明確不良貸款債權收益權轉讓形成損失的抵扣政策。建議對不良貸款債權收益權轉讓形成的損失與債權轉讓形成損失的稅前扣除政策一樣。最後,降低商業銀行以物抵債時的繳稅負擔。建議對在取得以物抵債資産時,由銀行被迫承擔的應由債務人繳納的稅金進行一定的減免。
全國政協委員、興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高建平則給處置不良資産提供了另一個建議。“建議賦予銀行自主核銷的權利,並允許股份制商業銀行比照國有銀行,成立專司債轉股且擁有金融牌照的子公司,以拓寬其資金來源渠道。”他表示,目前商業銀行在不良資産處置過程中,依然受到一些制約,應當通過加快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創造良好司法環境的途徑,避免行政干預侵害銀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從去年市場化債轉股啟動以來,僅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獲准成立債轉股子公司。針對債轉股子公司擴容問題,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3月2日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如果有必要,監管部門會批准符合條件的銀行設立專門經營債轉股的實施機構,現在有一批想設立的已經報到國務院,對新設立機構資本、業務範圍等都會有相應的監管要求。至於下一步會不會修改商業銀行法,可能會根據形勢的發展,但現在還沒有這樣一個計劃。
除了降稅以及擴容債轉股子公司外,不良資産證券化也是銀行目前處置壞賬的一大手段。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南粵銀行董事長韓春劍建議,進一步擴大不良資産證券化和不良資産收益權轉讓試點範圍,除國有大行外,增加中小銀行,包括城商行的試點資格;建議擴大不良資産批量處置受讓主體範圍,如允許銀行股東參與化解不良資産等。
(責任編輯:馬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