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原理事長桂敏傑3日在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年的提案主要關注完善資本市場相關法律。日前,他向大會提交了三份提案,市場法制建設是其中重要內容。
桂敏傑提交的三份提案分別為“關於推動公司法修改,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的建議”、“關於加快推動‘期貨法’立法,完善期貨市場法規體系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建議”、“關於允許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建議”。
我國現行公司法自1994年開始施行,歷經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3年四次修改。其中,2005年與證券法全面聯動修改實施至今已近12年。
桂敏傑認為,隨著近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變化,現行公司法施行的部分制度需要調整和完善。具體而言,高科技行業的創新需要公司法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中國經濟的“轉型升級”需要更加靈活包容的投資保障制度,以並購推動企業做大做強需要公司法相關制度作出完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也需要公司法有關制度作出調整。
他建議,國家有關立法部門和管理部門應就公司法涉及的有關制度障礙、瓶頸和缺口進行深入調研,並以此為基礎,參考近年來境外市場公司法變革做法,吸收公司法有關司法解釋內容,對現行公司法作出全面修改,儘快形成公司法(修訂草案),及時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作為資本市場法制建設的另一重要層面,桂敏傑還提出加快推動期貨法立法。他説,目前規範期貨市場運作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主要是行政規範,在關係期貨市場長遠發展的期貨交易基礎民事法律關係及其相關法律責任,以及場外衍生品市場、期貨投資者保護、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等重要問題上,都還缺乏相關規定。
目前,期貨法草案已經形成第二稿。桂敏傑建議,應在此基礎上,適應市場新變化,及時推動開展期貨法相關立法調研和草案起草完善工作,及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早日發佈實施。
此外,他還建議儘快制訂、出臺商業銀行開展國債期貨業務政策,以國債承銷團、做市商銀行為切入點,逐步推動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國債期貨是基礎性利率風險管理工具和價格發現手段,是債券市場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自2013年9月上市以來,我國國債期貨市場運作平穩,規模逐步擴大,功能初步發揮。特別是在2016年底債市風波中,國債期貨發揮了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功能,分散了市場風險,促進了現貨市場穩定。
桂敏傑認為,商業銀行持債量大,避險需求強烈,理應成為國債期貨市場的參與主體。當前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時機已經成熟,條件也已具備。
具體來看,國債期貨市場運作平穩,具備商業銀行入市的承載能力;商業銀行利率衍生品交易經驗豐富,具備參與國債期貨的能力;目前利率互換平穩運作多年,商業銀行也積累了豐富的利率衍生品交易和風險管理經驗,為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奠定了基礎。
(責任編輯:劉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