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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星期一

中國政法大學李愛君: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理唸有三種

  • 發佈時間:2015-01-17 17:09:58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網財經1月17日訊(記者 畢曉娟)“2015網際網路金融改變的投資生活高峰論壇”于1月17日下午舉行。中國政法大學金融創新與網際網路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愛君在論壇上表示,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理唸有三種。第一個理念就是服務引導,對網際網路金融,比如説眾籌的監管應該是服務為主,引導為主,並不是像傳統金融機構審慎性的兼跟;第二種,監管一定要有金融權利能力和金融行為能力。這是國外監管機構提出的合格投資者。第三個是民間金融的定位,這裡主要指P2P和眾籌。

  以下是演講實錄:

  李愛君:每個貨幣的階段都影響著金融結構模式的不同,貨幣成熟的過程就是金融創新的過程,沒有電子貨幣就沒有今天的網際網路金融,所以今天的網際網路金融是電子貨幣的産物。創新的角度,金融的發展就是創新的過程,每個階段的創新需要科學技術的發展進行創新,今天的網際網路金融是一個技術的創新,是一個網路技術的創新。從現在的網際網路的功能來看還是一個融資,投資,理財。我們的網際網路金融還是金融,是金融的話,它的儘管,制度有什麼樣的不同,如果和傳統金融的風險特徵都是一致的,和享有的制度監管是不是就可以了,為什麼大家大談特談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到今天已經有自身的風險特徵,一個是制度與技術的二重性所造成的風險。在制度的變遷過程中會引起風險,在制度的變遷過程中會引起風險,但網際網路金融恰恰是技術和制度變遷的過程中産生的二重性格風險。從現有的制度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已經滯後了,還有缺失。我們現在的制度是對傳統金融機構本身的監管,這種是監管機構本身用量化等等方式監管,現在的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我們説的P2P和眾籌,它的機構本身是平臺,這也失去了傳統機構的功能,在制度發展的過程中以及在創新的過程中,它的行為模式形成的法律關係已經和制度遠遠的不同了,這是在制度方面的滯後性。

  談到缺失,沒有比這個網際網路的行為方式進行調整,我們傳統的金融機構和現在的模式是不一致的,這是制度方面。網際網路金融裏面是一個網路,網路技術是一個專業性技術非常強的,而且它的變化非常快,在創新過程當中,以及操作過程當中會遇到技術性的風險,像駭客,病毒的風險,這是制度和技術二重性所造成的網際網路金融的風險。

  第二個風險就是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以及融資者在融資過程中,以及平臺的運作過程當中理性的欠缺,傳統金融機構的理性要缺失很多,這是非理性,非專業性造成的風險;

  第三個是欺詐。

  第四個是洗錢的風險。

  從國外的網際網路監管,美國,英國,法國,荷蘭先後出臺了監管制度,有共同的理念就是合格投資者,以及牌照,以及資訊披露。我們國家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的理念是什麼呢?第一個理念就是服務引導,對網際網路金融,比如説眾籌的監管應該是服務為主,引導為主,並不是像傳統金融機構審慎性的兼跟,因為這個模式,P2P和眾籌無論投資者,平臺還是融資者,他缺少專業知識,缺少技術能力,在這個時候作為政府部門監管的時候一定是以服務引導為主,如果你是採取審慎型的監管,在民間融資的層面上,如果你是嚴格監管的話,就會變成另外一種模式,這是在監管的理念是應該是引導和服務為主。

  第二種,在監管裏面,這個監管一定要有金融權利能力和金融行為能力。這是國外監管機構提出的合格投資者。第三個是民間金融的定位,這裡主要指P2P和眾籌。

  如果你的創新沒有流動性,沒有安全性,沒有效益性,這個社會是不需要的。還有行為監管裏的知情權,私人的隱私權的保護,還有知悉權,在這上面進行行為監管,還有資訊披露制度,並不是傳統金融機構主體的資訊披露,一定要進行産品的資訊曝露,在眾籌平臺上,它的産品已經非常複雜了,如果産品不進行資訊披露,億投資者不了解産品是無法投資的,你用其他的方式做宣傳來吸引投資者這是不負責任的,也是背道而馳的,所以首先要做産品的資訊披露。最後一個是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這對反洗錢賦予了金融機構的義務,我們監管部門要從反洗錢的角度進行監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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