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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狀告首都機場收50元發展基金屬於不當得利

  • 發佈時間:2015-08-29 07:26:26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裴曉蘭  責任編輯:馬藝文

  買機票被收50元民航發展基金,北京律師林峰認為此費用沒有收取的法律依據,屬於不當得利,他起訴要求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都機場)返還。昨天,順義法院天竺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林峰訴稱,今年7月17日,他在首都機場購買一張從北京去山西運城的機票,機票票款全價為900元,其中包含50元民航發展基金。他向機票代售點的工作人員詢問民航發展基金的性質,對方稱就是以前的機場建設費,現在改了名字。“工作人員還説,他們只是替首都機場代收這50元費用,代收後要全額交給首都機場。”

  林峰稱,他隨後查詢相關規定發現,首都機場收取民航發展基金,是依據2012年財政部印發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了將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為“民航發展基金”。但他認為,該暫行辦法在制定時,未按照規定履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程式,沒有法律效力。首都機場收取民航發展基金沒有法律依據。

  林峰還認為,首都機場作為經營者,有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義務。首都機場提供的格式合同收取民航發展基金,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收費行為構成了不當得利。他起訴要求首都機場將50元民航發展基金返還。

  法庭上,首都機場委託律師答辯稱,根據2012年財政部印發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林峰交納的50元民航發展基金,是負責售票的代理公司替財政部代收的,從收取到上繳財政,都與首都機場無關,首都機場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林峰則當庭指出,他在查閱首都機場的財務報表時發現,首都機場收到了返還的民航發展基金,且金額巨大。但確切的返還主體在報表中沒有體現。

  對此,首都機場的代理人認為,財務報表中體現的是財政補貼,由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劃撥。“民航發展基金需上繳國庫,國庫如何分配這筆錢是另外一個問題。”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名詞解釋

  民航發展基金

  我國從1992年起開徵機場建設費。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的意見》中提到,機場管理建設費的收取標準為: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幣;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幣(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

  2012年4月,我國廢止機場建設費規定,決定改徵民航發展基金。財政部于2012年4月公佈了《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稱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而成。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和台灣)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並使用中國航線資源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航空運輸企業和從事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民航發展基金。航空旅客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標準為: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

  民航發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在旅客購買機票時一併代徵。財政部、民航局對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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